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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南薰

上 訴 人即

原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朱振群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陳鐸元

游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1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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