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方舟清潔工程行、黃文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方舟清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文湘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11年12月19日竹監新四字第50-E86B2032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原告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