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鶴紋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9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孫鶴紋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孫鶴紋前⑴於民國8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確定,嗣因緩刑期間另犯他罪,經同法院以87年度撤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
⑵又於86年間,因傷害案件,經嘉義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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