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二О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二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里○○路丙○所有雞寮內,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持木棍先毆打乙○○,復於丙○趕至現場時,再毆打丙○,致使乙○○、丙○二人分別受有傷害;而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於同時間、地點,亦基於傷害之故意,持農用長耙子毆打甲○○成傷。起訴書認被告甲○○、丙○二人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二人及告訴人甲○○分別陳明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