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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映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278號、第931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映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園藝剪刀壹支,沒收之。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園藝剪刀壹支及剪刀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曾映華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99年10月25日晚間9 時50分許,在位於新竹市○○街79號之NET 服飾店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園藝剪刀1 支,剪下該店內價值新台幣(下同)799 元咖啡色背包內之防盜片後,將之夾藏於所著外套內得手,嗣經店員陳鈺茹發覺其外套鼓起有異,當場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查獲,起出咖啡色背包1 個,並扣得曾映華所有之園藝剪刀1 個等物品,始查悉上情(前開咖啡色背包1 個業已發還予Net 服飾店店員陳鈺茹具領)。

(二)於99年12月1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位於新竹市○○路110 號愛登麗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登麗公司)新竹分公司所經營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 支,竊取愛登麗公司新竹分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將之夾藏於所著衣服內,未經結帳正欲離開之際,因防盜感應門警鈴響起,為員工陳彥汝發覺,當場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查獲,起出如附表所示物品並扣得曾映華所有之剪刀1 支等物,始查悉上情(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已發還「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店員陳彥汝具領)。

三、案經陳鈺茹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

五、沒收:為警於99年10月25日晚間9 時50分許,在新竹市○○街79號NET 服飾店扣得之園藝剪刀1 支(保管字號:100 年度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係被告曾映華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要旨(一)所示加重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曾映華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另為警於99年12月1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110 號愛登麗公司新竹分公司所經營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內扣得之剪刀1 支(保管字號:100 年度保字第6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頁),係被告曾映華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要旨(二)加重竊盜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曾映華自承在案(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
├──┼─────┼───┤
│1   │耳環      │21件  │
├──┼─────┼───┤
│2   │髮夾      │1件   │
├──┼─────┼───┤
│3   │手機吊飾  │1件   │
├──┼─────┼───┤
│4   │戒指      │3件   │
├──┼─────┼───┤
│5   │手鍊      │4條   │
├──┼─────┼───┤
│6   │杯子      │1件   │
├──┼─────┼───┤
│7   │太陽眼鏡  │1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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