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1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鑑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4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鑑富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鑑富前於民國80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82年5 月31日以92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嗣於84年1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之85年間,因妨害自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2 月4 日以85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86年7 月16日以86年度訴字第53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6 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前揭假釋乃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又16日,與接續執行,於89年7 月12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惟又於假釋期間,另於9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假釋乃經撤銷,嗣經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又4 日,於94年10月27日縮刑執行完畢完畢。

(二)詎謝鑑富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5年3月18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街12巷9 號1 樓,以不詳之方式毀壞該處後院鐵窗鐵條(侵入住宅、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徒手攀爬穿越上開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劉權鈞在該址之住所,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金戒指6 指、金項鍊3 條(連同前金戒指共約重8 兩)、珍珠項鍊2 條、卡拉OK機臺1 組、擴大機1 臺、約翰走路(黑牌)18瓶、紅酒12瓶、XO陳年特級酒3 瓶、威士忌(12年)2 瓶、起瓦士2 瓶、葡萄酒2 瓶(起訴書誤載為12瓶)、金門高梁酒4 瓶、馬祖紹興酒(20年)3 瓶、人蔘精3 箱、人蔘2 盒等金錢財物,得手後便離開,並將竊得之物變賣連同所竊得之現金均花用殆盡。嗣經鄰人發現有不明人士從上開房屋內離開且大門未完全關上後,旋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在上開房屋之廚房垃圾桶內飲料鋁罐內採得DNA ,並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加以比對後,發現與謝鑑富之DNA 型別相同,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但書、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