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4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光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6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光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李光治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7年9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李光治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0 年2 月8 日凌晨2 時許,在新竹市○區○○○街76之2 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悅昌馨有限公司所有,由王燦壟管理使用之車牌號碼JY-0896 號自用小貨車,得手後則供己代步使用,王燦壟於同年2 月8 日上午9 時10分發現上開車輛失竊後報警處理,嗣為警於同年2 月9 日尋獲該車,經採集車內指紋送驗比對屬李光治所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