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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銘勇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明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300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

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鍾明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鍾明龍自民國97年9 月間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之成年女子、左得偉(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左尚君(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更一字第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共組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其分工方式為:由集團成員先向二類電信達信傳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信公司」)租用00-00000000 代表號呼叫代碼等電話秘書號碼,再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簿轉現8 萬00-00000000 (呼叫代碼不定)」等廣告收購金融帳戶,俟欲租售金融帳戶者撥入留下聯絡方式後,由「大姐」指示左得偉、左尚君等成員前往指定地點接洽,並於試卡無誤後,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4,000 元不等之代價向租售者租購金融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左得偉等人取得金融帳戶後,即以電話回報「大姐」,並依「大姐」指示將金融帳戶帶往空軍一號巴士站交寄至新竹市一帶,或帶往新竹火車站、中壢火車站等公共場所之置物櫃內放置,「大姐」再指示鍾明龍等人前往領取,集團成員取得可供使用之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假網拍、假援交、佯稱民眾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不當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大姐」得知被害人將款項轉入或匯入後,即通知鍾明龍、左得偉等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贓款,待取得贓款後,復依「大姐」之指示,在扣除應得款項後,將剩餘部分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大姐」等人再指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該等詐騙款,鍾明龍每提領10萬元贓款,即可獲取4,000 至5,000 元之報酬。嗣於98年1 月12日下午1 時許,經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左得偉、左尚君位於基隆市○○區○○街40巷6 號住處執行搜索,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

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轉帳或匯│遭詐騙│ 詐騙手法         │轉入或匯入帳戶│
│    │告訴人│款時間  │金額  │                  │              │
│    │      │        │(新臺│                  │              │
│    │      │        │幣)  │                  │              │
├──┼───┼────┼───┼─────────┼───────┤
│ 1  │徐嘉勝│97.9.21 │21,982│佯稱被害人於雅虎寄│江錦龍之第一商│
│    │      │        │      │摩拍賣綱站購物設定│業銀行大湳分行│
│    │      │        │      │錯誤,將每月遭扣款│帳號000-000000│
│    │      │        │      │,需依指示前往自動│1260號帳戶    │
│    │      │        │      │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              │
│    │      │        │      │假奇摩購物設定不當│              │
├──┼───┼────┼───┼─────────┼───────┤
│ 2  │陳琪雅│97.10.22│29,983│佯稱被害人於東森網│陳夢瑋之中華郵│
│    │      │        │      │路購物時誤簽銀行代│政汐止厚德郵局│
│    │      │        │      │扣款單,需依指示至│帳號0000000000│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確認│0671號帳戶    │
│    │      │        │      │有無遭扣款        │              │
├──┼───┼────┼───┼─────────┼───────┤
│ 3  │徐珮瑜│97.10.25│29,988│佯稱被害人購物時店│曾文忠之中華郵│
│    │      │        │      │員誤以分期付款方式│政竹東長春郵局│
│    │      │        │      │結帳,需依指示至自│帳號000-000000│
│    │      │        │      │動櫃員機操作停止止│00000000號帳戶│
│    │      │        │      │付                │              │
├──┼───┼────┼───┼─────────┼───────┤
│ 4  │翁嘉寬│97.10.29│30,000│佯稱援交前需先匯款│王斌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新店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56號帳戶      │
├──┼───┼────┼───┼─────────┼───────┤
│ 5  │洪啟淵│97.10.31│54,000│佯稱需匯款否則將對│王斌之台北富邦│
│    │      │        │      │其家人不利        │商業銀行新店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6  │關正誠│97.10.31│ 5,1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王斌之合作金庫│
│    │      │        │      │販賣記憶卡        │商業銀行景美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            │
├──┼───┼────┼───┼─────────┼───────┤
│ 7  │楊蕙綺│97.11.01│29,989│佯裝被害人於網路購│              │
│    │      │        │      │物時誤為設定分期方│              │
│    │      │        │      │式付款,需依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張孟水之彰化銀│
│    │      │        │      │假奇摩購物設定不當│行桃園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 8  │張苡甄│97.11.01│29,989│佯稱被害人於東森購│6300號帳戶    │
│    │      │        │      │物付款方式勾選錯誤│              │
│    │      │        │      │,需依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          │              │
│    │      │        │      │                  │              │
├──┼───┼────┼───┼─────────┼───────┤
│ 9  │陳盈彰│97.11.03│ 5,9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    │      │        │      │站販賣宏碁小筆電  │              │
├──┼───┼────┼───┼─────────┤              │
│ 10 │陳旭昌│97.11.03│ 5,0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古家明之中華郵│
│    │      │        │      │站販賣遊戲機      │政頭份斗煥郵局│
├──┼───┼────┼───┼─────────┤帳號000-000000│
│ 11 │賴銘堂│97.11.03│11,3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號帳戶│
│    │      │        │      │站販賣高速傳輸器  │              │
├──┼───┼────┼───┼─────────┤              │
│ 12 │邱詩容│97.11.03│ 4,430│佯在網路上拍賣太平│              │
│    │      │        │      │洋SOGO禮券        │              │
├──┼───┼────┼───┼─────────┼───────┤
│ 13 │鄧聖霖│97.12.09│81,000│佯稱援交需先依指示│              │
│    │      │        │      │匯款確認身分      │              │
├──┼───┼────┼───┼─────────┤陳志豪之台灣土│
│ 14 │徐瑋龍│97.12.10│70,000│佯稱見面需先至自動│地銀行泰山分行│
│    │      │        │      │櫃員機操作確認身分│帳號00-0000000│
│    │      │        │      │,並佯稱告訴人操作│08238號帳戶   │
│    │      │        │      │不當造成系統損壞  │              │
├──┼───┼────┼───┼─────────┼───────┤
│ 15 │林庭暉│97.11.15│29,123│佯稱援交需先至自動│曾明展010-    │
│    │      │        │      │櫃員機操作確認身分│00000000000000│
│    │      │        │      │                  │臺灣花旗商業銀│
│    │      │        │      │                  │行中港分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