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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建榮王品惠楊珮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911號),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28號判決後,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360 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8 月29日18時30分許,騎乘機車前往位在高雄縣仁武鄉○○○路28號「優力加油站」加油時,因不滿該加油站員工甲○○為其加油時將汽油滴落至其所騎乘之機車上,非但未予擦拭,且態度傲慢,雙方遂起口角。詎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安全帽追打甲○○,致甲○○受有頭皮撕裂傷4 公分、右手臂挫傷擦傷1 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願撤回刑事告訴,並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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