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明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300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
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鍾明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鍾明龍自民國97年9 月間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之成年女子、左得偉(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左尚君(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更一字第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共組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其分工方式為:由集團成員先向二類電信達信傳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信公司」)租用00-00000000 代表號呼叫代碼等電話秘書號碼,再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簿轉現8 萬00-00000000 (呼叫代碼不定)」等廣告收購金融帳戶,俟欲租售金融帳戶者撥入留下聯絡方式後,由「大姐」指示左得偉、左尚君等成員前往指定地點接洽,並於試卡無誤後,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4,000 元不等之代價向租售者租購金融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左得偉等人取得金融帳戶後,即以電話回報「大姐」,並依「大姐」指示將金融帳戶帶往空軍一號巴士站交寄至新竹市一帶,或帶往新竹火車站、中壢火車站等公共場所之置物櫃內放置,「大姐」再指示鍾明龍等人前往領取,集團成員取得可供使用之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假網拍、假援交、佯稱民眾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不當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大姐」得知被害人將款項轉入或匯入後,即通知鍾明龍、左得偉等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贓款,待取得贓款後,復依「大姐」之指示,在扣除應得款項後,將剩餘部分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大姐」等人再指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該等詐騙款,鍾明龍每提領10萬元贓款,即可獲取4,000 至5,000 元之報酬。嗣於98年1 月12日下午1 時許,經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左得偉、左尚君位於基隆市○○區○○街40巷6 號住處執行搜索,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轉帳或匯│遭詐騙│ 詐騙手法 │轉入或匯入帳戶│ │ │告訴人│款時間 │金額 │ │ │ │ │ │ │(新臺│ │ │ │ │ │ │幣) │ │ │ ├──┼───┼────┼───┼─────────┼───────┤ │ 1 │徐嘉勝│97.9.21 │21,982│佯稱被害人於雅虎寄│江錦龍之第一商│ │ │ │ │ │摩拍賣綱站購物設定│業銀行大湳分行│ │ │ │ │ │錯誤,將每月遭扣款│帳號000-000000│ │ │ │ │ │,需依指示前往自動│1260號帳戶 │ │ │ │ │ │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 │ │ │ │ │ │假奇摩購物設定不當│ │ ├──┼───┼────┼───┼─────────┼───────┤ │ 2 │陳琪雅│97.10.22│29,983│佯稱被害人於東森網│陳夢瑋之中華郵│ │ │ │ │ │路購物時誤簽銀行代│政汐止厚德郵局│ │ │ │ │ │扣款單,需依指示至│帳號0000000000│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確認│0671號帳戶 │ │ │ │ │ │有無遭扣款 │ │ ├──┼───┼────┼───┼─────────┼───────┤ │ 3 │徐珮瑜│97.10.25│29,988│佯稱被害人購物時店│曾文忠之中華郵│ │ │ │ │ │員誤以分期付款方式│政竹東長春郵局│ │ │ │ │ │結帳,需依指示至自│帳號000-000000│ │ │ │ │ │動櫃員機操作停止止│00000000號帳戶│ │ │ │ │ │付 │ │ ├──┼───┼────┼───┼─────────┼───────┤ │ 4 │翁嘉寬│97.10.29│30,000│佯稱援交前需先匯款│王斌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新店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56號帳戶 │ ├──┼───┼────┼───┼─────────┼───────┤ │ 5 │洪啟淵│97.10.31│54,000│佯稱需匯款否則將對│王斌之台北富邦│ │ │ │ │ │其家人不利 │商業銀行新店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6 │關正誠│97.10.31│ 5,1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王斌之合作金庫│ │ │ │ │ │販賣記憶卡 │商業銀行景美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 │ ├──┼───┼────┼───┼─────────┼───────┤ │ 7 │楊蕙綺│97.11.01│29,989│佯裝被害人於網路購│ │ │ │ │ │ │物時誤為設定分期方│ │ │ │ │ │ │式付款,需依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張孟水之彰化銀│ │ │ │ │ │假奇摩購物設定不當│行桃園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 8 │張苡甄│97.11.01│29,989│佯稱被害人於東森購│6300號帳戶 │ │ │ │ │ │物付款方式勾選錯誤│ │ │ │ │ │ │,需依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 │ │ │ │ │ │ │ │ │ ├──┼───┼────┼───┼─────────┼───────┤ │ 9 │陳盈彰│97.11.03│ 5,9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 │ │ │ │站販賣宏碁小筆電 │ │ ├──┼───┼────┼───┼─────────┤ │ │ 10 │陳旭昌│97.11.03│ 5,0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古家明之中華郵│ │ │ │ │ │站販賣遊戲機 │政頭份斗煥郵局│ ├──┼───┼────┼───┼─────────┤帳號000-000000│ │ 11 │賴銘堂│97.11.03│11,3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號帳戶│ │ │ │ │ │站販賣高速傳輸器 │ │ ├──┼───┼────┼───┼─────────┤ │ │ 12 │邱詩容│97.11.03│ 4,430│佯在網路上拍賣太平│ │ │ │ │ │ │洋SOGO禮券 │ │ ├──┼───┼────┼───┼─────────┼───────┤ │ 13 │鄧聖霖│97.12.09│81,000│佯稱援交需先依指示│ │ │ │ │ │ │匯款確認身分 │ │ ├──┼───┼────┼───┼─────────┤陳志豪之台灣土│ │ 14 │徐瑋龍│97.12.10│70,000│佯稱見面需先至自動│地銀行泰山分行│ │ │ │ │ │櫃員機操作確認身分│帳號00-0000000│ │ │ │ │ │,並佯稱告訴人操作│08238號帳戶 │ │ │ │ │ │不當造成系統損壞 │ │ ├──┼───┼────┼───┼─────────┼───────┤ │ 15 │林庭暉│97.11.15│29,123│佯稱援交需先至自動│曾明展010- │ │ │ │ │ │櫃員機操作確認身分│00000000000000│ │ │ │ │ │ │臺灣花旗商業銀│ │ │ │ │ │ │行中港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