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左尚君
- 被告
- 陳衍國
- 被告
- 上一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龔正文律師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
第307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364號,98年度偵字第324、157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衍國係黎冠宗(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判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之友人。緣黎冠宗與其叔父黎國印(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02號判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均明知黎冠宗之父黎國華(通緝中),自民國97年間之某日起,在臺灣與中國大陸地區組織跨兩岸之詐欺集團,由臺灣地區具有犯意聯絡之已成年成員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另由中國大陸地區具有犯意聯絡之已成年成員,以網際網路上網至臺灣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拍賣資訊,或以上網至聊天室網站或撥打電話之方式,藉詞確認身分、錯帳處理、援交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黎冠宗仍與黎國華、其他已成年之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接受在大陸地區之黎國華以電話指示,持黎國華委託之集團成員所交付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至銀行臨櫃或銀行所設置之提款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所提領之款項,扣除3%作為報酬後,將其餘款項匯入黎國華所指定之薛瑞安、薛吉焜、安伯斯國際有限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所開設之帳戶、黎黃良嬌在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北苗分行所開設之帳戶或其他人頭帳戶內,惟黎冠宗有時接到黎國華指示,因忙碌而無法前往提領贓款時,即以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搭配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陳衍國,持其交付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27、編號29至編號41、編號44至編號45、編號47至編號48、編號53至編號57、編號60至編號67、編號70、編號73、編號79、編號84至編號87、編號89、編號91至編號
92、編號95至編號98、編號102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前揭各編號所示匯款金額交給黎冠宗,共提款約新臺幣(下同)50幾萬元,以獲取黎冠宗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酬。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實施通訊監察後,為警於97年11月13日8時20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苗栗縣頭屋鄉○○街78號處所執行搜索,查獲黎冠宗及黎國印,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編號11之物,為黎國華所交付或黎國印、黎冠宗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所用之物;警方接續於97年11月13日9時26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位於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88號處所拘提陳衍國到案,且扣得陳衍國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包含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且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供述及書面供述證據等資料,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左尚君、被告陳衍國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衍國(97年偵字第10364號偵卷第頁、原審卷一第136頁、原審卷三第82頁背面、原審卷四第234、253頁)分別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及證人即前揭事實欄所示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目錄表(警卷一第130-133頁)、拘票(警卷一第134-135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與譯文(參警卷一第112-118 頁、第148-151頁、第184-187頁)、通聯紀錄(他字卷第5-160頁)、被告陳衍國之提款照片(警卷一第138-140頁)及前揭事實欄所示附表一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等附卷可佐,並有扣案共犯黎冠宗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物,及被告陳衍國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足憑。末查,被告陳衍國於警詢中供述:伊在7、8月間開始替黎冠宗領錢至97年9月初,提領約50餘次等語(警卷三第35頁);復於偵查中供承:伊幫黎冠宗領錢,係在97年7月到9月初,提領約50幾萬元等語(97年偵字第10364號卷第32-33頁);又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中供承:詳細時間忘記了,應是在97年8月1日至9月30日,因伊沒有工作,黎冠宗叫伊跟著他等語(原審卷一第182頁背面、原審卷四第253頁),佐以證人即共犯黎冠宗於偵訊中證述:陳衍國從97年7月底開始做,領過約50次等語(97年偵字第10364號卷第25頁)觀之,被告陳衍國參與黎冠宗時間,應係在97年7月底至同年9月30日,惟被告陳衍國與共犯黎冠宗均無法確認97年7月底之詳細時日,自應以有利被告陳衍國之解釋,即認自97年7月31日開始參與黎冠宗所屬詐欺集團。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衍國前揭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50年度上字第1060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同案被告黎國華組成跨臺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兩岸詐欺集團,其成員間未必均互相認識,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惟被告陳衍國直接受黎冠宗指揮在臺灣負責提款工作(俗稱車手),於前揭事實欄所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幫黎冠宗領取贓款,是彼等應就前揭事實欄所示附表一各編號時間內所為之犯行,與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負責甚明。核被告陳衍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27、編號29至編號41、編號44至編號45、編號47至編號48、編號53至編號57、編號60 至編號
67、編號70、編號73、編號79、編號84至編號87、編號89、編號91至編號92、編號95至編號98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02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陳衍國所為前揭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部分,其參與犯罪時間內,與黎冠宗、黎國印、黎國華等人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衍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02 所示犯行,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之。如附表一編號15、編號57、編號70、編號73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者,因屬同一被害人於同一或不同時日,遭同一詐騙行為,致多次匯款入相同或不同之帳戶內,而該等被害人所有匯款部分,係被告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向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時空密切下所為犯罪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被告陳衍國所為附表編號8至編號27、編號29至編號41、編號44至編號45、編號47至編號48、編號53至編號57、編號60至編號67、編號70、編號73、編號79、編號84至編號87、編號89、編號91至編號92、編號95至編號98所示之各詐欺取財罪及如附表一編號102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之間,其犯意各別且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查,㈠附表一編號53被害人陳德城部分,起訴書記載被騙金額為2萬9123元,惟被害人陳德城於警詢中指稱被騙金額為2萬9140元,並提出存摺影本為證(參警卷三第249-250頁),㈡附表一編號57被害人高家榆部分,起訴書記載被騙金額為5000元,惟被害人高家榆於警詢中指稱匯款二次,每次金額5000元,合計1萬元,並提出匯款單據二紙為證(參警卷三第253-254頁),㈢附表一編號73被害人陳美好部分,起訴書記載被騙金額為4373元、2501元、1746元,合計8620元,惟被害人陳美好於警詢中指訴共匯四次,分別為2萬7552元、4373元、2501元、1746元,合計3萬6172元,並提出提款機轉帳明細四紙為證(參警卷二第227-228頁)。上開與起訴書記載金額有差異,有增加或減少部分,屬各罪犯罪事實之擴張或縮減,就擴張部分,法院自得併予審理;就縮減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因認被告陳衍國上揭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陳衍國一時萌生貪念,未經思索而恣意協助黎冠宗持來路不明之提款卡、密碼提領金錢,使詐欺集團更易犯罪,令廣大民眾遭受無謂金額損失、精神傷害,其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本不容輕縱,然考量被告陳衍國年輕而涉世未深,所參與犯行時間之長短、涉案程度及領款次數、金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前揭如事實欄所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為2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陳衍國前無不良前科紀錄,因一時迷惘,誤觸法網,並衡量其參與犯行時間非長及涉案程度,尚非窮兇極惡之徒,信其經此偵審訴訟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覺悟與警惕,不再犯罪,認為所宣告之刑,暫以不執行為適當,依法宣告緩刑肆年,並命被告陳衍國向國庫支付6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150小時,且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資為懲戒及惕勵自新。另就沒收部分,以:㈠查共同被告黎冠宗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之存款存根聯三張,係伊父親叫伊領錢匯款到該些帳戶。編號2、編號3之黎黃良嬌之存摺帳戶內的錢,係伊於去年8月中將人頭帳戶裡的錢領出後,再存約100 萬元入黎黃良嬌之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帳戶內,存約50萬元入黎黃良嬌第一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內。編號4之預付卡申請書及SIM卡是伊父親黎國華叫別人拿給伊與渠聯絡使用。編號5是黑色SONY ERISSO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5)及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是伊的手機用來打給其他共犯車手領錢使用。編號6之黑色三星手機(序號00000000000 0000號)及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係伊所有並與伊父親供本案聯絡使用。編號7黑白色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手機,放在伊房間查獲(而黎國印於警詢中供稱該支手機係黎冠宗拿給其與黎國華聯絡用,為其所有)。編號8至11均是伊父親黎國華拿給伊與渠聯絡本案使用等情。足見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扣案物,係共犯黎國華所交付或共犯黎國印、黎冠宗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所用之物,基於共犯連帶沒收之法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又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陳衍國於原審供述共犯黎冠宗係以該支電話與其聯絡等語(原審卷四第234頁),堪認附表四編號1之手機(含SIM卡)為被告陳衍國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㈡本件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至編號22所示之物,共犯黎冠宗在原審審理時供稱:附表三編號12至編號14,是伊私人存摺,提領的錢未存伊帳戶,黎國印於去年服刑前,將印章及渣打銀行的存摺交給伊保管,服刑後,伊忘記交給黎國印,沒有將錢存進黎國印帳戶。編號17至編號18之物品,是劉垣彥於物品扣押前一天喝醉,將皮包放在伊車上,編號19之劉垣彥郵局存摺、金融卡,係從劉垣彥皮包拿出來的等語(原審卷二第63頁);另扣案附表三編號15至編號16、編號20至編號22,或為共同被告黎國印、黎冠宗普通穿著衣物,抑或屬劉垣彥私人物品,或屬贓款;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陳衍國一般穿著之衣物,以上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無關,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而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法院就被告陳衍國所定應執行刑,緩刑宣告並命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等,業已詳予敘明理由如上;本院認被告陳衍國為上揭行為之際為甫滿20歲之年青人,僅因誤交損友偶罹刑典,且僅換得些微飲食,並無鉅額犯罪所得;又刑罰故含有處罰之性質及目的,然對誤觸法網之犯罪行為人施予教育並使其等得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等原則,亦為吾國刑法所採擇刑事政策之一,原審雖對被告陳衍國宣告緩刑,惟仍命其繳納公益捐及緩刑期內應提供一定時數之義務勞務等,已足使其在提供捐款及義務勞務過程達懲罰及教育刑等目的,並令其知所悔悟,本院認原審所為量刑,尚無失之過輕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被告陳衍國部分量刑過輕等節,尚難認有據;至檢察官所指各被害人是否為民事求償部分,自仍得借助國家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之協助,另循法律途徑以為救濟,自不待言,附此敘明。綜上,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左尚君自97年9月起,收購人頭帳戶20、30本,並將購得之人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放置在中壢火車站置物箱內,再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同案被告黎國華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告知置物箱之位置及密碼,藉此賺取每本1000元之報酬,總計獲利2至3萬元。因認被告左尚君與共同被告黃政翰(另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61、62、71、
72、73、74、75、76、77、78、103、104、105等犯行涉有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至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訊據被告左尚君固自承其曾收購人頭帳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二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事實,惟辯稱:伊不記得有收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伊收購的人頭帳戶係在新竹以北,係由自稱「大姐」的人打電話給伊,告訴伊出售帳戶之人的電話,伊與對方聯絡定點後再去收帳戶,且收購人頭帳戶時,約在對方住處附近,與對方親自交易,取得帳戶後再放到置物櫃,由自稱「大姐」之人將伊代墊的錢及酬勞放在置物櫃,而此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判處如前揭刑期等語。
四、經查:被告左尚君自97年9月初起至97年10月23日止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等人所組之詐騙集團一節,而涉犯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乙節,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48至157頁)。至上訴意旨所指被告左尚君曾持有黎國印曾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女兒為對話乙節,被告左尚君固供承不諱(參本院卷第76至77頁),且有彰化縣警察局99年11月22日彰警刑偵四字第0990069679號函送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參本院卷第69、70頁)、及本院當庭勘驗之譯文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78至80頁);然查,被告左尚君使用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為員警監聽錄音之對話時間為97年9月8日,核屬其前案經判決確定之犯罪時間(自97年9月初起至97年10月23日)之間所為,而系爭行動電話經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證結果,雖曾為黎國印所持用,然經警查核所得之黎國印持用時間則為97年7月23日,其後始再查獲9月8日左尚君持用,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黎國印等人詐欺集團偵查報告在卷可憑(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129號卷第160至164頁),而被告左尚君加入綽號「大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之時間既為97年9月初起至97年10月23日止,則被告左尚君加入綽號「大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之時間,顯係在黎國印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之後,而本件除上開行動電話號碼之門號SIM卡曾自黎國印流向被告左尚君外,並無證據足認黎國印、綽號「大姐」等人所分別組成之詐欺集團有何共通關連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左尚君與共犯黎冠宗等人之詐欺集團有何關聯,是以被告左尚君即難認與共犯黎冠宗等人間,有何犯意聯絡。次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61、62、71、72、73、74、75、76、77、78、103、104、105等所載所示之帳戶持有人(經核對上揭起訴書附表內容及各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後,起訴範圍經本件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如附表五之一所示,至原判決附表五記載之帳戶等內容,核與原起訴內容不相符合,應有誤會,爰不予採用),並未交付被告左尚君,而係各交付與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經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處刑,此有起訴書、簡易處刑聲請書、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等附卷可憑(參原審卷四第74至77、101至103、108、109、124至126、133、158至163、185、193至212頁;本院卷第158至166頁);又被告左尚君於原審審理時當庭否認認識或收購前述證人或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帳戶申設人之帳戶;從而,本件即難認被告左尚君曾收購如附表五之一之人頭帳戶。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左尚君有收購如附表五之一之所示之人頭帳戶之情。據此,檢察官既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左尚君有前揭詐欺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其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左尚君涉有詐欺之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625號)雖以:被告左尚君自97年9月初起至97年10月23 日止,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等人所共組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其分工方式為,由集團成員先向二類電信達信傳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信公司)租用00-00000000代表號呼叫代碼等電話秘書號碼,再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簿轉現八萬00-0 0000000(呼叫代碼不定)」等廣告收購金融帳戶,俟欲租售金融帳戶者撥入留電後,由「大姐」指示左尚君前往指定地點接洽,並於試卡無誤後,以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向租售者租購金融帳戶(含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身分證等物),左尚君等人取得金融帳戶後,即以電話回報「大姐」,並依「大姐」指示將金融帳戶帶往空軍一號巴士站交寄至新竹市一帶,或帶往新竹火車站、中壢火車站等公共場所之置物櫃內放置,「大姐」再指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嗣集團成員取得可供使用之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假網拍、假援交、佯稱民眾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不當等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左尚君收購人頭帳戶每本則可獲取1,000元之報酬。嗣為警於97年10月22日16時許,左尚君前往新竹市○○○街154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向邱瑞文收購帳戶時為警查獲,並扣得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共19張、郵局存摺6本、郵局提款卡5 張、本票42張、空白本票1本等物。被告上揭所為,與本件業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是移請併辦等語。經查,本案被告左尚君否認有收購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且其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難認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而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將併辦部分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手段 │犯罪時間│匯款日期 │ 匯款帳戶及帳 │證據資料及出處│宣告主刑及從刑│
│ │ │ │ │及金額(新│ 號 │ │ │
│ │ │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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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羅珮庭│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2│同日8時56 │新莊牛埔郵局 │羅珮庭之警詢筆│ │
│ │ │於網路上佯稱│4日某時 │分匯款8100│戶名: 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 │欲出售行動電│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1│ │
│ │ │話,致被害人│ │ │6328 │-2頁、警卷三第│ │
│ │ │陷於錯誤而轉│ │ │ │136-137頁) │ │
│ │ │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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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9時26 │新莊牛埔郵局 │王清祥之警詢筆│ │
│ 2 │王清祥│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分許匯1600│戶名: 李春明 │錄、轉帳紀錄 │ │
│ │ │欲出售禮卷,│ │0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3-5頁│ │
│ │ │致被害人陷於│ │ │6328 │警卷三第138-14│ │
│ │ │錯誤而轉帳) │ │ │ │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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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20時26│新莊牛埔郵局 │張民辰之警詢筆│ │
│ 3 │張民辰│於網路上佯稱│21日17時│分匯3050元│戶名: 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 │欲出售無敵飛│ │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 │利浦型號6517│ │ │6328 │6-7 頁、警卷三│ │
│ │ │除毛刀,致被│ │ │ │141-142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轉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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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梁尹庭│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梁尹庭之警詢筆│ │
│ │ │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13時35分│戶名: 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 │欲出售除毛刀│ │匯305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 │,致被害人陷│ │ │6328 │8-9 頁、警卷三│ │
│ │ │於錯誤而轉帳│ │ │ │143-14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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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薛惠菁│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5時08│兆豐國際商業銀│薛惠菁之警詢筆│ │
│ │ │於網路上佯稱│22日15時│分匯3400元│行北新竹分行 │錄、交易明細表│ │
│ │ │欲出售西堤牛│ │ │戶名: 李春明 │(警卷一第10-11│ │
│ │ │排套餐禮卷,│ │ │帳號000-000000│、警卷三第145-│ │
│ │ │致被害人陷於│ │ │6328 │146頁) │ │
│ │ │錯誤而轉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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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4時01│新莊牛埔郵局 │江采蓁之警詢筆│ │
│ │江采蓁│於網路上佯稱│21日11時│分許匯3050│戶名: │錄、交易明細表│ │
│ │ │欲出售除毛刀│ │元 │李春明 │影本 (警卷一第│ │
│ │ │,致被害人陷│ │ │帳號 │12-13頁、警卷 │ │
│ │ │於錯誤而轉帳│ │ │000-000000 │三第147-148第 │ │
│ │ │) │ │ │632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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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廖惠君│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1 │新莊牛埔郵局 │廖惠君之警詢筆│ │
│ │ │於網路上佯稱│20日某時│日約13時許│戶名:李春明 │錄、受理詐騙帳│ │
│ │ │欲出售花蓮海│ │匯1200元 │帳號 │戶通報警示帳戶│ │
│ │ │洋公園門票,│ │ │000-000000 │簡便式表 (警卷│ │
│ │ │致被害人陷於│ │ │6328 │一第14-15頁、 │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卷三第150頁) │ │
│ │ │轉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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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羅元宏│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羅元宏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0時 │日14時40分│戶名: 曾敏惠 │錄、匯款執據 │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數位相│ │許匯3000元│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16-17│期徒刑貳月,如│
│ │ │機,致被害人│ │ │00000000 │、警卷三第151-│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匯│ │ │ │2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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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歐鴻毅│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5 │泰山貴子路郵局│歐鴻毅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 │於網路上佯稱│15日前某│日16時21分│戶名: 曾敏惠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PSP遊 │日 │許匯5100元│帳號000-000000│影 本(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戲機,致被害│ │ │00000000 │18-19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三第153-154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購買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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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徐安康│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徐安康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前某│日8時07分 │戶名: 曾敏惠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日 │許匯500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2│期徒刑貳月,如│
│ │ │型號T70數位 │ │ │00000000 │21頁、警卷三第│易科罰金,以新│
│ │ │相機,致被害│ │ │ │155-156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購買並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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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葉淑宜│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1時35│戶名: 曾敏惠 │葉淑宜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11時│分許匯2800│000-0000000000│錄、存款對帳單│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第一夫│35分許 │元 │0585 │(警卷一第22-23│期徒刑貳月,如│
│ │ │人壓力鍋,致│ │ │ │、警卷三第157-│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158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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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假借款 (詐騙│97年8月 │同日22時57│臺灣銀行鹿港分│張大祐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張大祐│集團向被害人│11日21時│分許匯 │行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佯稱其為學生│31分 │29123元 │戶名:許家慶 │影本 (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因快開學需│ │ │帳號000-000000│26-28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要錢,即向被│ │ │160274 │二第239-242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害人借款,致│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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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7時06│臺中文心路郵局│羅志翔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羅志翔│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許匯95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29-30│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轉│ │ │ │第161-162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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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楊哲岳│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1時58│臺中文心路郵局│楊哲岳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6500│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 │元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31│期徒刑貳月,如│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32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第163-164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轉│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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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張翔然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張翔然│於網路上佯稱│13日23時│日13時49 │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PSP遊 │許 │分匯400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戲機,致被害│ │及13時52分│00000000 │33-34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人陷於錯誤而│ │匯100元, │ │三第165-166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購買並轉帳) │ │共4100元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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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22時44│臺中文心路郵局│廖香嵐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廖香嵐│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許匯5792│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遊樂園│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門票,致被害│ │ │00000000 │-36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人陷於錯誤而│ │ │ │第167-168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購買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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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07時12│臺中文心路郵局│戴慶雄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戴慶雄│於網路上佯稱│13日0時 │分匯7300元│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23分 │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37-38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轉│ │ │ │三第169-170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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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白凱元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白凱元│於網路上佯稱│12日19時│日9時49分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 │匯7000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39-40│期徒刑貳月,如│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警卷三第171-│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172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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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2時53│臺中文心路郵局│高惠玉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高惠玉│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匯10100 │戶名:林俊昇 │錄、報案三聯單│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衛星導│ │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41-42│期徒刑貳月,如│
│ │ │航機,致被害│ │ │00000000 │、警卷三第173 │易科罰金,以新│
│ │ │人陷於錯誤而│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購買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
│ 2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20時11│臺中文心路郵局│廖芳儀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廖芳儀│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分許匯3970│戶名:林俊昇 │錄、轉帳查詢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羊奶粉│ │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一第43│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44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第174-175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
│ 2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7時13│臺中文心路郵局│林潔如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林潔如│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95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衛生紙│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45-46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176-177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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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徐亞琳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徐亞琳│於網路上佯稱│10日19時│日10時31分│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執據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許 │許匯400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47│期徒刑貳月,如│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48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第178-179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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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3時08│臺中文心路郵局│葉娩菁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葉娩菁│於網路上佯稱│14日10時│分許匯70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GPS衛 │許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期徒刑貳月,如│
│ │ │星導航機,致│ │ │00000000 │49-50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三第180-181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轉│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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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李瑋婷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李瑋婷│於網路上佯稱│14日前某│日9時23分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執據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日 │許匯600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51│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52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匯│ │ │ │第182-183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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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08時46│臺中文心路郵局│周雅惠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周雅惠│於網路上佯稱│14日0時 │分許匯60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NIKON │16分許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5│期徒刑貳月,如│
│ │ │牌數位相機,│ │ │00000000 │3-54、警卷三第│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184-185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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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4時11│臺中文心路郵局│魏芊蕙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魏芊蕙│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2585│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花蓮遠│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5│期徒刑貳月,如│
│ │ │雄海洋公園,│ │ │00000000 │5-56、警卷三第│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186-187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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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陳昭玟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陳昭玟│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日匯5000元│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 │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57│期徒刑貳月,如│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58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第188-189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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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假借款 (詐騙│97年10月│同日10時30│渣打國際商業銀│陳雲玉之警詢筆│ │
│ │陳雲玉│集團向被害人│31日10時│分後之某時│行 │錄、交易明細表│ │
│ │ │佯稱其為被害│30分 │匯15萬元及│戶名: 林庭旭 │影本、匯款回條│ │
│ │ │人之朋友,因│ │12時34分匯│帳號000-000000│款明細表影本( │ │
│ │ │手頭不方便需│ │3萬元,共 │00000000 │警卷一第59-61 │ │
│ │ │要錢,即向被│ │18萬元 │ │頁、警警卷二第│ │
│ │ │害人借款,致│ │ │ │2-203頁、警卷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三第190-192頁)│ │
│ │ │誤,出借款項│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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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胡宏杰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胡宏杰│於網路上佯稱│13日晚上│日16時18分│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花蓮遠│ │許匯1200元│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88-89│期徒刑貳月,如│
│ │ │雄海洋公園,│ │ │00000000 │頁、警卷三第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193-194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匯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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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鄒美蓉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鄒美蓉│於網路上佯稱│13日11時│日9時26分 │戶名:林俊昇 │錄、電子郵件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9分許 │許匯3900元│帳號000-000000│料 (警警卷二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90-94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轉│ │ │ │三第195-197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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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1400│臺中文心路郵局│羅莉姿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羅莉姿│於網路上佯稱│14日14時│元 │戶名:林俊昇 │錄、郵局開戶基│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花蓮遠│許 │ │帳號000-000000│本資料 (警卷二│期徒刑貳月,如│
│ │ │雄海洋公園,│ │ │00000000 │第95-96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卷三第198-199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匯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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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張筱韻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張筱韻│於網路上佯稱│13日下午│日匯2592元│戶名:林俊昇 │錄、往來帳戶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六福村│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97│期徒刑貳月,如│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98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第200-201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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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謝甲輝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謝甲輝│於網路上佯稱│13日晚上│日凌晨匯 │戶名:林俊昇 │錄、存簿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遊戲機│ │9100元 │帳號000-000000│本(警卷二第99-│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100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第202-203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匯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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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8200│泰山貴子路郵局│蔡豐燦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蔡豐燦│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元 │戶名:曾敏惠 │錄、查詢客戶基│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本資料 (警卷二│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第104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三第206-207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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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5時13│臺中文心路郵局│毛思涵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毛思涵│於網路上佯稱│12日上午│分許匯3700│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元 │帳號000-000000│(警警卷二第 │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102-103 頁、警│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204-205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匯款) │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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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08.14 │泰山貴子路郵局│劉士誠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劉士誠│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上午匯 │戶名:曾敏惠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筆記型│ │1500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儲金簿立帳│期徒刑貳月,如│
│ │ │電腦,致被害│ │ │00000000 │書 (警警卷二第│易科罰金,以新│
│ │ │人陷於錯誤而│ │ │ │107- 109頁、警│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購買並匯款) │ │ │ │卷三第205-209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頁)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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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怡娟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怡娟│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日上午匯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資料 │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 │5100元 │帳號000-000000│(警警卷二第110│期徒刑貳月,如│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11頁、警卷三第│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 │ │210- 211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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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蕭慶慈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蕭慶慈│於網路上佯稱│12日下午│日10 時59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分許匯6000│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112-1│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元 │00000000 │113頁、警卷三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第212-213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匯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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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8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魏曉英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魏曉英│於網路上佯稱│12日下午│日匯4500元│戶名: 曾敏惠帳│錄、存摺封面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 │號000-000000 │本、通訊資料 │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警卷二第114-1│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16 頁、警卷三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匯款) │ │ │ │第214- 215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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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鐘玲玲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鐘玲玲│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日匯5300元│戶名:林俊昇 │錄、儲金簿立帳│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申請書 (警卷二│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116-118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216-217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匯款) │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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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09時23│臺中文心路郵局│胡益芬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胡益芬│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1372│戶名:林俊昇 │錄、儲金簿立帳│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六福村│ │元 │帳號000-000000│申請書 (警卷二│期徒刑貳月,如│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110-111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卷三第218-219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匯款)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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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黃郁潔之警詢筆│ │
│ │黃郁潔│於網路上佯稱│20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客戶查詢基│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本資料 (警卷二│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122-123頁、警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221-222 │ │
│ │ │並轉帳)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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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吳伊庭之警詢筆│ │
│ │吳伊庭│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儲金簿立帳│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申請書 (警卷二│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124-125頁、警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223-224 │ │
│ │ │並轉帳)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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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吳虹玫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吳虹玫│於網路上佯稱│13日下午│日匯3010元│戶名:林俊昇 │錄、銀行查詢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衛生紙│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2│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6-127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24-22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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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4時46│臺中文心路郵 │蔡明益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蔡明益│於網路上佯稱│13日14時│分許匯1400│局 │錄、轉帳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花蓮遠│許 │元 │戶名:林俊昇 │、儲金簿立帳申│期徒刑貳月,如│
│ │ │雄海洋公園,│ │ │帳號000-000000│請書 (警卷二第│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00000000 │128-129頁、警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卷三第226-227 │壹日。扣案如附│
│ │ │匯款) │ │ │ │頁)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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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張家瑜之警詢筆│ │
│ │張家瑜│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開戶基本資│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料(警卷二第頁1│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32-133、警卷三│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第228-229頁) │ │
│ │ │並轉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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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慧萍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慧萍│於網路上佯稱│12或13日│日下午匯 │戶名:林俊昇 │錄、銀行查詢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某商品│某時 │5000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3│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6-137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30-231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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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顏念慈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顏念慈│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日下午匯 │戶名:林俊昇 │錄、銀行查詢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奶粉,│ │1500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4│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於│ │ │00000000 │0-141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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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3 │新莊牛埔郵局 │江秉隆之警詢筆│ │
│ │江秉隆│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凌晨匯5000│戶名:李春明 │錄、銀行查詢資│ │
│ │ │欲出售HTC牌 │ │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3│ │
│ │ │行動電話,致│ │ │00000000 │8-139頁、警卷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三第232-233頁)│ │
│ │ │誤而購買並轉│ │ │ │ │ │
│ │ │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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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假確認身分( │97年7月 │同日匯4989│兆豐商業銀行北│黃振彬之警詢筆│ │
│ │黃振彬│利用網路聊天│23日晚上│元 │新竹分行 │錄、銀行查詢資│ │
│ │ │方式,佯稱要│ │ │戶名:李春明 │料 (警卷二第14│ │
│ │ │確認身分,須│ │ │帳號017-000000│5-146頁、警卷 │ │
│ │ │至提款機操作│ │ │0000000000 │三第238-239頁)│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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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1時07│新莊牛埔郵局 │陳麗君之警詢筆│ │
│ │陳麗君│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分匯3050元│戶名: 李春明 │錄、第一銀行顧│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客資料查詢單等│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資料 (警卷二第│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147-149頁、警 │ │
│ │ │並轉帳) │ │ │ │卷三第240-242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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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1時44│新莊牛埔郵局 │謝詠富之警詢筆│ │
│ │謝詠富│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分許匯3050│戶名李春明 │錄、匯款單影本│ │
│ │ │欲出售刮鬍刀│ │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160-1│ │
│ │ │,致被害人陷│ │ │236328 │61、警卷三第25│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51-252頁) │ │
│ │ │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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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假援交 (詐欺│97年8月 │同日匯 │合作金庫銀行泰│陳德城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陳德城│集團成員以網│14日某時│29140元 │山分行 │錄、國泰世華開│欺取財罪,處有│
│ │ │路聊天方式,│ │ │戶名: 林慧珠 │戶基本資料(卷 │期徒刑貳月,如│
│ │ │詢問被害人是│ │ │帳號000-000000│二第157-159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否欲援交,雙│ │ │0000000 │、警卷三第249-│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方合意後,即│ │ │ │250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要求被害人匯│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款,致被害人│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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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2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淑品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淑品│於網路上佯稱│11日某時│日匯23660 │戶名:林俊昇 │錄、玉山銀行開│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新光三│ │元 │帳號000-000000│戶基本資料(卷 │期徒刑貳月,如│
│ │ │越禮卷,致被│ │ │00000000 │二第155-156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三第247-│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而購買並轉帳│ │ │ │248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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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鈺涵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鈺涵│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日匯4500元│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中古相│ │ │帳號000-000000│本、新竹商銀存│期徒刑貳月,如│
│ │ │機,致被害人│ │ │00000000 │款相關業務申請│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書(警卷二第152│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154頁、警卷三│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第245-246頁)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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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合作金庫銀行泰│黃志海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志海│於網路上佯稱│初某時 │日匯1萬元 │山分行 │錄、合作金庫銀│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筆記型│ │ │戶名: 林慧珠 │行開戶基本資料│期徒刑貳月,如│
│ │ │電腦,致被害│ │ │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150-1│易科罰金,以新│
│ │ │人陷於錯誤而│ │ │0000000 │15頁、警卷三第│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購買並轉帳) │ │ │ │243- 244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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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⑴泰山貴子路郵│高家榆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高家榆│於網路上佯稱│11日某時│日13時17分│局戶名:曾敏惠 │錄、匯款執據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SONY牌│ │匯5000元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16│期徒刑貳月,如│
│ │ │數位相機,致│ │至右⑴帳戶│00000000 │2-163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被害人陷於錯│ │;同日14時│ │三第253-254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而購買並匯│ │7分匯5000 │⑵新竹英明街郵│ │壹日。扣案如附│
│ │ │款) │ │元匯至右⑵│局戶名:張衿瑋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帳戶。共匯│帳號000-000000│ │號11、附表四編│
│ │ │ │ │10000元 │607932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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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3100│新莊牛埔郵局 │楊禮桑之警詢筆│ │
│ │楊禮桑│於網路上佯稱│22日11 │元 │戶名:李春明 │錄、銀行查詢資│ │
│ │ │欲出售除毛刀│時許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 │ │
│ │ │,致被害人陷│ │ │236328 │164-166頁、警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255-256 │ │
│ │ │並轉帳)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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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假錯帳處理 (│97年10月│同日22時09│霧峰民生路郵局│鍾淑敏之警詢筆│ │
│ │鍾淑敏│詐騙集團撥打│2日21 時│分匯8989元│戶名:劉佳宜 │錄、交易明細表│ │
│ │ │電話給被害人│40分許 │及同22時17│000-0000000000│(警卷二第200-2│ │
│ │ │,佯稱其為永│ │分匯29606 │309322 │01頁、警卷三第│ │
│ │ │豐銀行客服人│ │元,共3859│ │325-326頁) │ │
│ │ │員,因網路購│ │5元 │ │ │ │
│ │ │物時,誤設為│ │ │ │ │ │
│ │ │分期付款,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 │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 │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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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6時08│新竹英明街郵局│曾文正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曾文正│於網路上佯稱│13日12 │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Eee PC│時許 │1100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期徒刑貳月,如│
│ │ │小電腦,致被│ │ │00000000 │204-205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害人陷於錯誤│ │ │ │卷三第322-323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而購買並轉帳│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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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9時59│新竹英明街郵局│吳思穎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吳思穎│於網路上佯稱│13日16時│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30分許 │1320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206-207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320-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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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7時40│新竹英明街郵局│張簡育安之警詢│陳衍國共同犯詐│
│ │張簡育│於網路上佯稱│13日15時│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筆錄、交易明細│欺取財罪,處有│
│ │安 │欲出售腳踏車│30分許 │18000元 │帳號000-000000│表影本 (警卷二│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第208-209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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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0時許│新竹英明街郵局│謝依庭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謝依庭│於網路上佯稱│14日0時 │匯7000元 │戶名:張衿瑋 │錄、匯款執據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許 │ │帳號000-000000│本(警卷二211-2│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12頁、警卷三第│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317-319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匯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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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新竹英明街郵局│陳寶升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陳寶升│於網路上佯稱│12日17時│日19時17分│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腳踏車│40分許 │許匯17800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元 │00000000 │213-214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315-316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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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新竹英明街郵局│高嘉胤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高嘉胤│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日13時50分│戶名:張衿瑋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許匯762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21│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5-216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三第313-314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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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新竹英明街郵局│黃淑禎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淑禎│於網路上佯稱│12日14 │日10 時54 │戶名:張衿瑋 │錄、匯款執據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照相機│時許 │分匯820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21│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7-218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312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匯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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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0時29│新竹英明街郵局│沈姵妤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沈姵妤│於網路上佯稱│14日10時│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錄、客戶查詢資│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29分前 │13000 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21│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9-220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三第310-311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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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同日21時5 │彰化商業銀行 │陳繹竣之警詢筆│ │
│ │陳繹竣│於網路上佯稱│14日20時│分匯9100元│鹿港分行 │錄、網頁資料 │ │
│ │ │欲出售行動電│54分許 │ │戶名:李國章 │(警卷二第221-2│ │
│ │ │話,致被害人│ │ │帳號000-000000│22頁) │ │
│ │ │陷於錯誤而購│ │ │00000000 │ │ │
│ │ │買並轉帳)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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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假確認身分( │97年10月│97年10月31│⑴臺中商業銀北│張書銘之警詢錄│ │
│ │張書銘│詐騙集團以撥│31日20 │日於下列時│臺中分行,戶名│、銀行查詢資料│ │
│ │ │打電話予被害│時起至同│間,各匯至│:黃德仁,帳號 │(警卷二第86-87│ │
│ │ │人之方式,佯│年11月3 │⑴-⑷帳戶 │000-00000000 │頁、191-193頁 │ │
│ │ │稱要確認身分│日凌晨1 │: │ 00000000 │、警卷三第327-│ │
│ │ │,須至提款機│時止 │⑴20時15 │⑵第一商業銀圓│ 328頁) │ │
│ │ │操作,致被害│ │分匯29982 │山分行,戶名: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元。 │林正雄,帳號 │ │ │
│ │ │匯款) │ │⑵23時04 │ 00000000000 │ │ │
│ │ │ │ │分匯10萬元│⑶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桂林分行,戶名│ │ │
│ │ │ │ │⑶23時31 │:李生德,帳號 │ │ │
│ │ │ │ │分分四筆共│000-00000000 │ │ │
│ │ │ │ │匯17萬1千 │016738 │ │ │
│ │ │ │ │元。 │⑷三星郵局,戶│ │ │
│ │ │ │ │⑷23時31 │名:鄧秀珍,帳 │ │ │
│ │ │ │ │分轉帳 │號000-00000000│ │ │
│ │ │ │ │29999元。 │ 00000000 │ │ │
│ │ │ │ │另於97年11│⑸湳雅郵局,戶│ │ │
│ │ │ │ │月1日,於 │名:劉陳道,帳 │ │ │
│ │ │ │ │下列時間各│號000-00000 │ │ │
│ │ │ │ │匯至右⑸ │00000000000 │ │ │
│ │ │ │ │⑹帳戶 │⑹第一商業銀 │ │ │
│ │ │ │ │ │仁和分行,戶名│ │ │
│ │ │ │ │⑸9時44 分│:唐郁鈞,帳號 │ │ │
│ │ │ │ │匯10萬元。│000-0000000000│ │ │
│ │ │ │ │⑹14時12 │⑺臺灣銀行中興│ │ │
│ │ │ │ │分三筆,共│分行,戶名:簡 │ │ │
│ │ │ │ │匯8萬8千元│豪亮,帳號:00│ │ │
│ │ │ │ │。又於97年│0-000000000000│ │ │
│ │ │ │ │11月04日,│⑻溪洲郵局,戶│ │ │
│ │ │ │ │各被轉帳至│名:劉聰孟帳號 │ │ │
│ │ │ │ │右⑺-⑽帳 │000-00000000 │ │ │
│ │ │ │ │戶 │00000000 │ │ │
│ │ │ │ │⑺9時20 分│⑼溪洲農會,戶│ │ │
│ │ │ │ │被轉二筆,│名:劉聰孟,帳 │ │ │
│ │ │ │ │共137萬5 │號000-00000000│ │ │
│ │ │ │ │千元 │00000000 │ │ │
│ │ │ │ │⑻10時8分 │⑽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被轉四筆,│銀行板橋分行,│ │ │
│ │ │ │ │共17萬2100│戶名:林庭旭, │ │ │
│ │ │ │ │元 │帳號000-00000 │ │ │
│ │ │ │ │⑼10時9分 │183000 │ │ │
│ │ │ │ │被轉五筆,│ │ │ │
│ │ │ │ │共16萬1100│ │ │ │
│ │ │ │ │元 │ │ │ │
│ │ │ │ │⑽10時47 │ │ │ │
│ │ │ │ │分被轉八筆│ │ │ │
│ │ │ │ │,共7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2,927,181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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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假錯帳處理 (│97年9月 │同日21時 │⑴ │盧佳君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盧佳君│詐騙集團撥打│27日21時│14分匯2998│慶豐商業銀行文│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給被害人│14分許 │3元至右編 │心分行 │影本、存摺內頁│期徒刑貳月,如│
│ │ │,佯稱被害人│ │號⑴帳戶;│戶名: 曹耀 │影本(警卷二第 │易科罰金,以新│
│ │ │因網路購物時│ │同日21時52│帳號000-000000│223-224頁、警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設為分期│ │分匯29000 │00000000 │卷三第308-309 │壹日。扣案如附│
│ │ │付款,致被害│ │元至右編號│⑵ │頁) │表三編號1至編 │
│ │ │人陷於錯誤而│ │⑵帳戶,計│慶豐銀行文心分│ │號11、附表四編│
│ │ │依指示至提款│ │58983元 │行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機操作並匯款│ │ │戶名:蔡志成,│ │沒收。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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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假援交 (詐欺│97年10月│同14日15時│⑴ │張育榕之警詢筆│ │
│ │張育榕│集團成員撥打│14日某時│48分一筆匯│彰化商業銀行斗│錄、交易明細表│ │
│ │ │電話予被害人│ │右編號⑴帳│南分行 │影本(警卷二第 │ │
│ │ │,詢問其是否│ │戶29889元 │戶名: 李國章 │194-199頁) │ │
│ │ │欲援交,雙方│ │,其餘七筆│帳號000-000000│ │ │
│ │ │合意後,即要│ │於同日19時│0000 000000 │ │ │
│ │ │求被害人匯款│ │29分匯3萬 │⑵ │ │ │
│ │ │,致被害人限│ │元、19時36│第一商業銀行鹿│ │ │
│ │ │於錯誤,即依│ │分匯3萬元 │港分行 │ │ │
│ │ │要求而匯款) │ │、19時33 │戶名:張子瑢 │ │ │
│ │ │ │ │分匯2萬8千│帳號000-000000│ │ │
│ │ │ │ │元及於97年│63267 │ │ │
│ │ │ │ │10月15日1 │ │ │ │
│ │ │ │ │時34分匯 │ │ │ │
│ │ │ │ │000元、1 │ │ │ │
│ │ │ │ │時29分匯2 │ │ │ │
│ │ │ │ │萬8千元、1│ │ │ │
│ │ │ │ │時32分匯1 │ │ │ │
│ │ │ │ │萬2千元、1│ │ │ │
│ │ │ │ │時27分匯2 │ │ │ │
│ │ │ │ │萬8千元均 │ │ │ │
│ │ │ │ │匯入右編號│ │ │ │
│ │ │ │ │⑵之帳戶共│ │ │ │
│ │ │ │ │188,889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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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假錯帳處理 (│97年10月│ 97年10月 │霧峰民生路郵局│蕭凱文之警詢筆│ │
│ │蕭凱文│詐騙集團撥打│某日 │ 2日匯 │戶名: 劉佳宜 │錄、身分證影本│ │
│ │ │電話給被害人│ │ 16897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225-2│ │
│ │ │,佯稱被害人│ │ │00000000 │26頁、警卷三第│ │
│ │ │因網路購物時│ │ │ │306-307頁) │ │
│ │ │,誤設為分期│ │ │ │ │ │
│ │ │付款,致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 │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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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假錯帳處理 (│97年9月 │同日21 時 │⑴永豐銀行內分│陳美好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陳美好│詐騙集團撥打│27日某時│匯27552 元│行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給被害人│ │至右⑴帳戶│帳號000-000000│、上海商銀之資│期徒刑貳月,如│
│ │ │,佯稱被害人│ │,另於同日│00000000 │料 (警卷二第22│易科罰金,以新│
│ │ │因網路購物時│ │21時06分、│ │7-228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設為約定│ │8分、10 分│⑵慶豐商業銀文│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致被害│ │分三筆匯 │心分行,戶名: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人陷於錯誤而│ │4373元、 │曹耀,帳號 │ │號11、附表四編│
│ │ │依指示至提款│ │2501元、 │000-000000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機操作並匯款│ │1746元至右│00000000 │ │沒收。 │
│ │ │) │ │⑵帳戶合計│ │ │ │
│ │ │ │ │匯36172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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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97年10月16│臺中商業銀行 │邱世培之警詢筆│ │
│ │邱世培│於網路上佯稱│中旬某時│日匯4000元│戶名:施怡綺 │錄、開戶基本資│ │
│ │ │欲出售電腦液│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23│ │
│ │ │晶螢幕,致被│ │ │062600 │0-231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購買並轉帳│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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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同日16時許│臺中商業銀行 │孫譽誠之警詢筆│ │
│ │孫譽誠│於網路上佯稱│16日中午│匯3500元 │戶名:施怡綺 │錄、開戶基本資│ │
│ │ │欲出售電腦液│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 │ │
│ │ │晶螢幕,致被│ │ │062600 │232-233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購買並轉帳│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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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假確認身分( │97年7月 │97年7月23 │兆豐商業銀行 │陳正賢之警詢筆│ │
│ │陳正賢│詐騙集團以撥│中旬某時│日匯10000 │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 │打電話予被害│ │元 │000-0000000000│、影本合作金庫│ │
│ │ │人之方式,佯│ │ │987595 │開戶資料 (警卷│ │
│ │ │稱要確認身分│ │ │ │二第167-168頁 │ │
│ │ │,須至提款機│ │ │ │、警卷三第258-│ │
│ │ │操作,致被害│ │ │ │259頁)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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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中 │新莊牛埔郵局 │潘彥君之警詢筆│ │
│ │潘彥君│於網路上佯稱│中旬某時│旬後某日匯│戶名:李春明 │錄、銀行查詢資│ │
│ │ │欲出售遊戲機│ │3080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6│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9-170頁、警卷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60-261頁)│ │
│ │ │並轉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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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羅旻宜之警詢筆│ │
│ │羅旻宜│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13時29分│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 │欲出售除毛刀│ │許匯305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開戶資料│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警卷二第171-1│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72頁、警卷三第│ │
│ │ │並匯款) │ │ │ │26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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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5時17│臺中文心路郵局│陳帝勳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陳帝勳│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許匯40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衛星導│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航,致被害人│ │ │00000000 │173-174頁、警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345-346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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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3050│新莊牛埔郵局 │鄧莉娟之警詢筆│ │
│ │鄧莉娟│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存摺交易查│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詢資料 (警卷二│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第175-176頁、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343-344 │ │
│ │ │並匯款)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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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4900│兆豐商業銀行 │黃俊祥之警詢筆│ │
│ │黃俊祥│於網路上佯稱│24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玉山銀行存│ │
│ │ │欲出售行動電│ │ │000-0000000000│款戶約定書 (警│ │
│ │ │話,致被害人│ │ │987595 │卷二第177-179 │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頁、警卷三第 │ │
│ │ │買並轉帳) │ │ │ │340-34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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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2000│新莊牛埔郵局 │鄭志欣之警詢筆│ │
│ │鄭志欣│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存簿儲金立│ │
│ │ │欲出售西堤餐│ │ │帳號000-000000│帳申請書 (警卷│ │
│ │ │卷,致被害人│ │ │00000000 │二第183-184頁 │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警卷三第335-│ │
│ │ │買並匯款) │ │ │ │3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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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2400│新莊牛埔郵局 │史益錦之警詢筆│ │
│ │史益錦│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客戶查詢資│ │
│ │ │欲出售花蓮海│ │ │帳號000-000000│料、電子郵件資│ │
│ │ │洋公園門票,│ │ │00000000 │料 (警卷二第18│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5-188頁、警卷 │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三第331-334頁)│ │
│ │ │轉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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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鄭家女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鄭家女│於網路上佯稱│中旬某時│日匯5200元│戶名: 曾敏惠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本、開戶基本資│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料 (警卷二第18│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9-190頁、警卷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轉帳) │ │ │ │三第329-330頁)│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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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 │臺中文心路郵局│劉禮財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劉君柔│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13000元 │戶名:林俊昇 │錄、身分證影本│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戶籍資料 (警│期徒刑貳月,如│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卷二第234-236 │易科罰金,以新│
│ │ │陷於錯誤而購│ │ │ │頁、警卷三第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並匯款) │ │ │ │304-305頁)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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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6983│合作金庫銀行泰│黃鳳卿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林子加│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元 │山分行 │錄、開戶資料 │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家用品│ │ │戶名: 林慧珠 │(警卷二第134-1│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帳號000-000000│35頁、警卷三第│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001318 │302- 303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匯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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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5 │臺中文心路郵局│林孟暉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林孟暉│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日匯1312元│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六福村│ │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23│期徒刑貳月,如│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7-238頁、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三第300-301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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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1 │新莊牛埔郵局 │張惠玲之警詢筆│ │
│ │張惠玲│於網路上佯稱│19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網頁交易資│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三第29│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6-299 頁)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 │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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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1時匯│新竹英明街郵局│林君盈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林君盈│於網路上佯稱│13日6時 │20000元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腳踏車│ │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三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294-295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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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3050│新莊牛埔郵局 │羅翊寧之警詢筆│ │
│ │羅翊寧│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 (警卷三第29│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2-293頁) │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 │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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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郵局 │蔡千惠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蔡千惠│於網路上佯稱│14日前某│日匯2785元│戶名:林俊昇 │錄 (警卷三第29│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某商品│日 │ │帳號000-000000│1-頁) │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匯款)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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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5 │臺中文心郵局 │黃楓郁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黃楓郁│於網路上佯稱│14日 │日匯3450元│戶名:林俊昇 │錄 (警卷三第28│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花蓮海│ │ │帳號000-000000│9-290 頁) │期徒刑貳月,如│
│ │ │洋公園門票,│ │ │00000000 │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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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6000│新莊牛埔郵局 │葉亭吟之警詢筆│ │
│ │葉亭吟│於網路上佯稱│21日 │元 │戶名:李春明 │錄、身分證影本│ │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警卷三第287-2│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88頁)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 │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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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柳雨彤之警詢筆│ │
│ │柳雨彤│於網路上佯稱│21日12時│日14時許匯│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資│ │
│ │ │欲出售除毛刀│ │3050元 │帳號000-000000│料、儲金簿立帳│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申請書影本 (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83-286頁)│ │
│ │ │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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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2590│臺中文心路郵局│陳彩霞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陳彩霞│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元 │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六福村│ │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三第27│期徒刑貳月,如│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8-282 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轉帳)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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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3200│新竹英明街郵局│李婉菁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李婉菁│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元 │戶名:張衿瑋 │錄 (警卷三第27│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5-276頁) │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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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新竹英明街郵局│吳惠婷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吳惠婷│於網路上佯稱│13日15至│日9時49分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照相機│16時 │許匯800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三第│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273-274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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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5千 │新竹英明街郵局│許志生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許志生│於網路上佯稱│13日14時│元 │戶名:張衿瑋 │錄 (警卷三第27│欺取財罪,處有│
│ │ │欲出售腳踏車│ │ │000-0000000000│1-272頁) │期徒刑貳月,如│
│ │ │,致被害人陷│ │ │7932 │ │易科罰金,以新│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並轉帳)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三編號1至編 │
│ │ │ │ │ │ │ │號11、附表四編│
│ │ │ │ │ │ │ │號1所示之物均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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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假檢察官調查│97年10月│同日下午匯│土地銀行福興分│柯瓊輝之警詢筆│ │
│ │柯瓊輝│(詐騙集團撥 │17日上午│1萬元 │行 │錄、交易資料 │ │
│ │ │打電話予被害│ │ │戶名: 張子瑢 │(警卷三第269-2│ │
│ │ │人,佯稱檢察│ │ │帳號000-000000│70頁) │ │
│ │ │官調查案件,│ │ │065606 │ │ │
│ │ │須被害人配合│ │ │ │ │ │
│ │ │調查,致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購買並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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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同日20時52│新竹英明街郵局│游美香之警詢筆│ │
│ │游美香│於網路上佯稱│16日19時│分許至97年│戶名: 張衿瑋 │錄、受理詐騙帳│ │
│ │ │欲出售西堤餐│13分許 │10月22日共│帳號000-000000│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卷,致被害人│ │匯58萬6666│00000000 │格式表 (警卷三│ │
│ │ │陷於錯誤而購│ │元 │ │第265-267頁) │ │
│ │ │買並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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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假援交 (詐欺│97年10月│97年10月15│合作金庫商業銀│王品超之警詢筆│ │
│ │王品超│集團成員以撥│14日16時│日2時8分、│行 │錄、受理詐騙帳│ │
│ │ │打電話方式,│30分許 │11分、14 │戶名: 張子瑢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詢問被害人是│ │分、16分各│帳號000-000000│格式表 (警卷三│ │
│ │ │否欲援交,雙│ │匯3萬元、 │065606 │第264-265頁) │ │
│ │ │方合意後,即│ │二萬九千元│ │ │ │
│ │ │要求被害人匯│ │3萬元1萬1 │ │ │ │
│ │ │款,致被害人│ │千元,合計│ │ │ │
│ │ │限於錯誤,即│ │10萬元 │ │ │ │
│ │ │依要求而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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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假援交未遂( │97年8月 │ 同日匯1元│合作金庫商業銀│宋國平之警詢筆│陳衍國共同犯詐│
│ │宋國平│詐欺集團成員│13日22時│ │行泰山分行 │錄、匯款紀錄 │欺取財罪,未遂│
│ │ │撥打電話佯稱│許 │ │戶名:林慧珠 │(警卷一第24-25│,處有期徒刑壹│
│ │ │問其是否要援│ │ │帳號000-000000│頁、警卷三第 │月,如易科罰金│
│ │ │交,為證明其│ │ │80000000 │159- 160頁) │,以新臺幣壹仟│
│ │ │非警察,指示│ │ │ │ │元折算壹日。扣│
│ │ │其至提款機匯│ │ │ │ │案如附表三編號│
│ │ │款1元,之後 │ │ │ │ │1至編號11、附 │
│ │ │發現提款機信│ │ │ │ │表四編號1所示 │
│ │ │息錯誤而警覺│ │ │ │ │之物均沒收。 │
│ │ │有異,即假裝│ │ │ │ │ │
│ │ │配合繼續操作│ │ │ │ │ │
│ │ │匯款1元,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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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陳衍國之提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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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提款時間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報酬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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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7月底(即 │均不詳 │提款50餘次,│黎冠宗應允│ │
│ │31日)至9月初 │ │合計約50萬元│給報酬,但│ │
│ │30 日 │ │ │未取得,事│ │
│ │ │ │ │後請吃食物│ │
│ │ │ │ │。 │ │
└──┴───────┴───────┴──────┴─────┴────────┘
附表三:97年11月13日在黎冠宗、黎國印位於苗栗縣頭屋鄉○○
街住處扣押之物(參警卷一第101-103頁)
┌──┬────────────────────────┐
│編號│扣案物品 │
├──┼───────┬────────────────┤
│ 1 │ │(1)戶名:薛瑞安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一商業銀行 │(存款單金額82萬8千元) │
│ │存款存根聯3張 ├────────────────┤
│ │(警卷一第99頁│(2)戶名:薛吉焜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款單金額90萬元) │
│ │ ├────────────────┤
│ │ │(3)戶名:安伯斯國際有限公司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款單金額47萬5千元) │
├──┼───────┴────────────────┤
│ 2 │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存摺2本及金融卡1張 │
│ │戶名黎黃良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3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存摺1 本 │
│ │戶名黎黃良嬌 │
│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4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各1張 │
├──┼────────────────────────┤
│ 5 │Sony Ericsson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5號)搭│
│ │配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
├──┼────────────────────────┤
│ 6 │samsung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搭配SIM 卡│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7 │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 │
├──┼────────────────────────┤
│ 8 │和信外勞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 9 │遠傳外勞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0 │中華電信如意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1 │OPEN講行動電話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2 │私章3顆(分別為黎冠宗、黎國印、黎黃良嬌)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 │
│ │戶名黎冠宗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14 │渣打銀行銅鑼分行存摺一本 │
│ │戶名黎國印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15 │黎冠宗作案穿著之黑色上衣1件 │
├──┼────────────────────────┤
│16 │新臺幣仟元鈔9張、佰元鈔4張(其中七仟元為詐欺所得│
│ │贓款,其餘二千四百元為劉垣彥) │
├──┼────────────────────────┤
│17 │劉垣彥之私章3顆 │
├──┼────────────────────────┤
│18 │渣打銀行大湖分行存摺1本(戶名劉垣彥之帳號 │
│ │0000000000 0000號)及金融卡1張 │
├──┼────────────────────────┤
│19 │大湖郵局存摺1及金融卡1張 │
│ │(戶名劉垣彥、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
├──┼────────────────────────┤
│20 │劉垣彥之健保卡1張 │
├──┼────────────────────────┤
│21 │劉垣彥之身分證1張 │
├──┼────────────────────────┤
│22 │黎國印作案穿著之POLO衫2件(淡藍色及咖啡色) │
└──┴────────────────────────┘
附表四:97年11月13日,在陳衍國位於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
88號住處扣押之物(參警卷一第132頁)
┌──┬────────────────────────┐
│1 │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2 │方格襯衫1件 │
├──┼────────────────────────┤
│3 │藍色休閒衫1件 │
└──┴────────────────────────┘
附表五之一:被告左尚君經提起公訴之人頭帳戶一覽表
(帳戶所有人於警詢中或原審審理中所供述其等帳戶交付詐欺集
團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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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帳戶 │ 帳戶帳號 │交付時間及地點 │收購金額│起訴及判決 │
│ │持有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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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志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 │於97年10月底某日│新臺幣(│臺灣彰化地方│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在臺北市南京東│下同) │法院檢察署98│
│ │ │(警卷三76-78頁) │路與長安路交岔口│5000元 │年度偵字第 │
│ │ │ │,交付年籍姓名不│ │1573 號聲請 │
│ │ │ │詳之陳先生 │ │簡易判決處刑│
│ │ │ │ │ │書、原審法院│
│ │ │ │ │ │99年度簡字 │
│ │ │ │ │ │239號判處有 │
│ │ │ │ │ │期徒刑3月確 │
│ │ │ │ │ │定。 │
├──┼───┼─────────────┼────────┼────┼──────┤
│2 │劉佳宜│霧峰民生路郵局 │97年10月1日,在 │2本5000 │臺灣臺中地方│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2 │臺中縣霧峰鄉中正│元 │法院檢察署97│
│ │ │(警卷三72-73頁) │路澄清醫院的全家│ │年偵字第2822│
│ │ │ │便利商店,交付給│ │0號聲請簡易 │
│ │ │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判決處刑書、│
│ │ │ │年人(警詢稱:一│ │臺灣臺中地方│
│ │ │ │對男女(約20多歲│ │法院98年度中│
│ │ │ │、40多歲)) │ │簡字第721號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
│ │ │ │ │ │3月確定。 │
├──┼───┼─────────────┼────────┼────┼──────┤
│3 │李國章│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97年10月13日前之│共8000元│臺灣雲林地方│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某日,在雲林縣斗│ │法院檢察署98│
│ │ │(警卷二55-57頁) │南鎮之麥當勞店,│ │年度偵緝字第│
│ │ │ │賣給姓名年籍不詳│ │61號聲請簡易│
│ │ │ │之成年男子。(警│ │判決處刑書、│
│ │ │ │詢稱:一對男女(│ │臺灣雲林地方│
│ │ │ │男約27歲、女約 │ │法院98年度六│
│ │ │ │40多歲)) │ │簡字第119號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
│ │ │ │ │ │4月確定。 │
├──┼───┼─────────────┼────────┼────┼──────┤
│4 │張子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97年10月間,在彰│2本5000 │彰化地檢署98│
│ │ │帳號:000-00000000000 │化縣鹿港鎮○○路│元 │年度偵字第 │
│ │ │土地銀行福興分行 │的麥當勞某不詳姓│ │1116、1125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名成年男子 │ │聲請簡易判決│
│ │ │(警卷三81-83頁) │ │ │處刑書、原審│
│ │ │ │ │ │法院98年度簡│
│ │ │ │ │ │上字第145號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
│ │ │ │ │ │6月確定。 │
├──┼───┼─────────────┼────────┼────┼──────┤
│5 │施怡綺│臺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97年10月間,在彰│與施雅云│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 │化縣鹿港鎮○○路│之帳戶一│ │
│ │ │(警卷三81-83頁,由其母張 │的麥當勞某不詳姓│併由張子│ │
│ │ │子瑢所交付) │名成年男子 │榕交付,│ │
│ │ │ │ │2本共 │ │
│ │ │ │ │8000 元 │ │
├──┼───┼─────────────┼────────┼────┼──────┤
│6 │林庭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7年9、10月間, │ │臺灣彰化地方│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2 │在臺北縣淡水鎮某│ │法院檢察署9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處,交付陳姓成年│ │年度偵字第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男子(參原審卷四│ │1573、4335、│
│ │ │(警卷二第253-257頁) │99年6月24日審理 │ │5407、7005號│
│ │ │ │筆錄) │ │起訴、原審法│
│ │ │ │ │ │院99年度簡字│
│ │ │ │ │ │第239號判處 │
│ │ │ │ │ │有期徒刑6 月│
│ │ │ │ │ │確定。 │
├──┼───┼─────────────┼────────┼────┼──────┤
│7 │曹耀 │慶豐商銀文心分行 │曹耀供稱:97年9 │ │臺灣臺中地方│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月25日,放在其機│ │法院檢察署97│
│ │ │(警卷三第375頁) │車內,於同年10月│ │年度偵字第 │
│ │ │ 警卷二第267頁 │1日,發現遺失。 │ │24725號聲請 │
│ │ │ │ │ │簡易判決處刑│
│ │ │ │ │ │書、臺灣臺中│
│ │ │ │ │ │地方法院98年│
│ │ │ │ │ │度中簡字第 │
│ │ │ │ │ │1641 號判處 │
│ │ │ │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