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乾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乾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乾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