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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賴淑敏毛松廷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書瑋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書瑋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葉書瑋後,認為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葉書瑋因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8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 665號解釋意旨。故本院認被告之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0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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