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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傅伊君傅伊君

  • 被告
    黃華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華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7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4 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治閔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華棟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華棟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可能作為虛設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情有所認識,且自身經濟拮据,並無可能有何資力擔任公司負責人,竟於民國92年9 月26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交付其身分證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宗興」之成年男子,再由綽號「宗興」之成年男子持黃華棟之身分證件辦理「尚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尚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由黃華棟自92年9月26日起至93年2月24日止,擔任址設新竹市○區○○路158號6樓之2 「尚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尚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2年9月26日起至93年2月24日止,明知尚祐公司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竟由不詳人士處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 億1,527萬1,61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22紙,充當尚祐公司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稅捐稽徵機關因該不實之申報,誤認尚祐公司確有如此高額之進貨成本,而核准扣抵稅額共計1,076萬3,581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尚祐公司稅捐(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黃華棟非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非代罰對像)。黃華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宗興」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尚祐公司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尚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尚祐公司實際負責人向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購買統一發票後,自92年9月26日起至93年2月24日止,在不詳地點,在未有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以尚祐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69紙,合計銷售金額為3億1,116萬4,131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尚璟環保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供其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1,550萬5,71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書記官 田宜芳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 │ 1. │凌威實業有限公司│ 4 │167萬9,300元 │8萬3,965元 │ ├──┼────────┼──┼─────────┼───────┤ │ 2. │雙勝有限公司 │ 18 │2億1,359萬2,314元 │1,067萬9,616元│ ├──┴────────┼──┼─────────┼───────┤ │ 合 計 │ 22 │2億1,527萬1,614元 │1,076萬3,581元│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開立發票金額 │ 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張數│稅額(新臺幣)│ ├──┼────────┼──┼─────────┼──┼───────┤ │ 1. │尚璟環保有限公司│ 26 │2,841萬5,770元 │ 26 │142萬789元 │ ├──┼────────┼──┼─────────┼──┼───────┤ │ 2. │亞赫實業有限公司│ 14 │3,869萬1,314元 │ 14 │193萬4,565元 │ ├──┼────────┼──┼─────────┼──┼───────┤ │ 3. │駿丰環境工程有限│ 23 │3,950萬8,629元 │ 23 │197萬5,434元 │ │ │公司 │ │ │ │ │ ├──┼────────┼──┼─────────┼──┼───────┤ │ 4. │翊精企業有限公司│ 25 │6,756萬479元 │ 25 │337萬8,024元 │ ├──┼────────┼──┼─────────┼──┼───────┤ │ 5. │巧奇得企業有限公│ 17 │4,050萬4,888元 │ 17 │202萬5,244元 │ │ │司 │ │ │ │ │ ├──┼────────┼──┼─────────┼──┼───────┤ │ 6. │格久傳播有限公司│ 4 │200萬元 │ 4 │10萬元 │ ├──┼────────┼──┼─────────┼──┼───────┤ │ 7. │易昌昇企業有限公│ 30 │3,224萬1,786元 │ 30 │161萬2,093元 │ │ │司 │ │ │ │ │ ├──┼────────┼──┼─────────┼──┼───────┤ │ 8. │冠然興業有限公司│ 23 │6,119萬1,265元 │ 23 │305萬9,565元 │ ├──┼────────┼──┼─────────┼──┴───────┤ │ 9. │郭子乾個人工作室│ 5 │70萬元 │(未申報扣抵) │ ├──┼────────┼──┼─────────┼──────────┤ │10. │盛泰昌工作室 │ 2 │35萬元 │(未申報扣抵) │ ├──┴────────┼──┼─────────┼──┬───────┤ │ 合 計 │169 │3億1,116萬4,131元 │ 162│1,550萬5,7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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