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進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進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汽車鑰匙叁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進德前於民國88年6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9年10月30日以88年度易字第6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89年9 月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0年4 月20日以90年度易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90年1 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7 月27日以90年度訴字第10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 年、9 月及6 月,嗣經本院於91年7 月29日以91年度聲字第556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2年8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因於保護管束期間另犯竊盜案件,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7 月7 日。於保護管束期間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9 月29日以93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7 月7 日及9 月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
(二)曾進德復於95 年2月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5年6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8日以95 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於96年10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15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11月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7 年6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