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8 分鐘讀完 全文 5,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40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 年度審易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涂朝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717號、

99年度偵字第393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佳雯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涂朝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涂朝源前於民國86年間,曾因左下肢截肢事故,有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申請殘廢理賠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驗,又其以販賣豬肉為業,竟因積欠房貸、消費貸款、信用卡債等債務而無法清償,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如附表所示之投保日期,著手向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如附表所示保險金額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意外保險,嗣於97年10月16日下午6 時許,為達詐領保險金之目的,在新竹縣峨眉鄉之某不詳地點,以不詳器具截斷其左手拇指、食指,再於同日下午6 時29分駕駛其平日販賣豬肉使用之車牌號碼2P-3496號自用小貨車前往新竹縣消防局第二大隊峨眉消防分隊請求協助,並經上開消防分隊人員將涂朝源送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救治,復於同年月17日上午11時29分許,自行轉至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治療,嗣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理賠申請日期,佯稱其於97年10月16日下午5 時50分許,剁豬腳時不慎將自己左手食指及拇指剁斷為由填具理賠申請書及檢附上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而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殘廢或意外保險理賠。並於各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訪查時佯稱:其係送豬腳至新竹縣寶山鄉○○村○○路101 號予客戶盧居易,於97年10月16日下午5 時50分許,途經苗栗縣頭份鎮○○里○ 鄰○○路「流東幹79號」電線杆旁約20公尺處,欲先將豬腳剁好時,不慎將自己左手食指及拇指剁斷等語,致紐西蘭商健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就涂朝源所申請之醫療保險理賠部分辦理出險相關手續,而依保險契約分別理賠6,000 元、3,000 元及9,000 元予涂朝源;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因承辦人員對保險事故成因存疑進行後續查證後,發現有異而未予理賠,涂朝源始未得逞。嗣經上開保險公司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紐西蘭商健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保險公司    │投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      │理賠│理賠金額    │
│號│            │日期│種│                        │申請│(新臺幣)  │
│  │            │    │  │                        │日期│            │
├─┼──────┼──┼─┼────────────┼──┼──────┤
│1 │國泰人壽保險│86年│壽│壽險部分50萬元          │97年│已理賠3,000 │
│  │股份有限公司│6 月│險│醫療日額1,000 元        │11月│元(2 日住院│
│  │            │30日│  │                        │25日│醫療費)    │
│  │            │    │  │                        │    │            │
│  │            │    │  │                        │    │            │
├─┼──────┼──┼─┼────────────┼──┼──────┤
│2 │美商安達保險│92年│傷│意外死殘300 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股份有限公司│7 月│害│住院醫療日額6,000 元    │11月│            │
│  │臺灣分公司  │1 日│險│                        │24日│            │
├─┼──────┼──┼─┼────────────┼──┼──────┤
│3 │富邦產物保險│96年│傷│意外死殘200 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股份有限公司│4 月│害│住院日額2,000 元        │11月│            │
│  │            │2 日│險│                        │27日│            │
├─┼──────┼──┼─┼────────────┼──┼──────┤
│4 │臺灣人壽保險│96年│壽│壽險30萬元              │97年│已理賠9,000 │
│  │股份有限公司│4 月│險│醫療日額1,000元         │11月│元(2 日住院│
│  │            │13日│  │                        │20日│醫療費)    │
│  │            │    │  │                        │    │            │
├─┼──────┼──┼─┼────────────┼──┼──────┤
│5 │富邦產物保險│96年│傷│意外死殘100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股份有限公司│10月│害│                        │11月│            │
│  │            │8 日│險│                        │27日│            │
├─┼──────┼──┼─┼────────────┼──┼──────┤
│6 │美商安達保險│97年│健│醫療日額2,000元         │97年│尚未理賠    │
│  │股份有限公司│3 月│康│                        │11月│            │
│  │臺灣分公司  │25日│險│                        │24日│            │
├─┼──────┼──┼─┼────────────┼──┼──────┤
│7 │紐西蘭商健康│97年│意│意外險100 萬元          │98年│已理賠6,00 0│
│  │人壽保險股份│3 月│外│住院2,000元             │1 月│元(2 日住院│
│  │有限公司臺灣│26日│險│                        │8 日│醫療費及居家│
│  │分公司      │    │  │                        │    │療養金)    │
│  │            │    │  │                        │    │            │
├─┼──────┼──┼─┼────────────┼──┼──────┤
│8 │旺旺友聯產物│97年│意│意外死殘500 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保險股份有限│8 月│外│意外醫療5 萬元          │11月│            │
│  │公司        │1 日│險│意外日額2,000 元        │24日│            │
│  │            │    │  │意外加護病房2,000 元    │    │            │
├─┼──────┼──┼─┼────────────┼──┼──────┤
│9 │友邦產物保險│97年│傷│意外死殘300 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股份有限公司│8 月│害│意外住院醫療日額8,000 元│12月│            │
│  │(現改名為美│5 日│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8 萬元  │4 日│            │
│  │亞產物保險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富邦產物保險│97年│傷│意外死殘300 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股份有限公司│8 月│害│住院日額2,000 元        │11月│            │
│  │            │13日│險│                        │27日│            │
├─┼──────┼──┼─┼────────────┼──┼──────┤
│11│美商美國人壽│97年│意│意外死殘150萬元         │97年│尚未理賠    │
│  │保險股份有限│10月│外│                        │11月│            │
│  │公司(現改名│3 日│險│                        │28日│            │
│  │為英屬百慕達│    │  │                        │    │            │
│  │商友邦人壽保│    │  │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