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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63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46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連哲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4048號)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連哲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連哲平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7年3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連哲平仍不知悔改,其原擔任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朝日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處理商品推廣、客情維繫、市場開發、帳款回收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其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31,797 元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其債務。

三、案經三商朝日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連哲平所犯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連哲平於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591號卷【下稱他591卷】第22頁,本院卷第35至4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三商朝日公司之代理人葉泰良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見他591 卷第21至22頁)。

三、三商朝日公司被告人事資料卡影本、協議書、分期協議書、切結書各1 份及出貨單影本等(見他591 卷第4 至10、23至44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核被告連哲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連哲平就附表所示之99年11月30日起迄100 年1 月31日止所為,各次行為之時間相近,且被告均係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犯罪方式均屬相同,又均係侵害上開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即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換言之,被告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之時日內,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累犯:被告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審酌被告身為三商朝日公司之業務人員,處理商品推廣、客情維繫、市場開發、帳款回收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正值壯年,竟不知腳踏實地,僅為圖一己之私利,違背對於公司之忠誠度,而為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131,797 元,此有收據影本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告訴人亦於本院調解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刑事報到單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以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6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客戶名稱│  犯罪地點  │   出貨單號   │侵占金額(│
│號│        │        │            │              │新臺幣)  │
├─┼────┼────┼──────┼───────┼─────┤
│1 │100 年1 │一品卡拉│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610元     │
│  │月29日  │OK      │一段3 號    │              │          │
├─┼────┼────┼──────┼───────┼─────┤
│2 │100 年1 │野趣村燒│新竹市金山十│00000000000000│1,680元   │
│  │月31日  │肉店    │街38號      │              │          │
├─┼────┼────┼──────┼───────┼─────┤
│3 │100 年1 │野宴新竹│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4,940元   │
│  │月31日  │東大    │二段78號    │              │          │
├─┼────┼────┼──────┼───────┼─────┤
│4 │100 年1 │吉川居酒│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3,400元   │
│  │月31日  │屋      │56號        ├───────┼─────┤
│  │        │        │            │00000000000000│2,3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84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2,300元   │
├─┼────┼────┼──────┼───────┼─────┤
│5 │100 年1 │太郎燒肉│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11,456元  │
│  │月31日  │        │116 號1 樓  ├───────┼─────┤
│  │        │        │            │00000000000000│872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3,599元   │
├─┼────┼────┼──────┼───────┼─────┤
│6 │100 年1 │烤遍天下│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6,672元   │
│  │月13日  │(新竹店│一段145 號  │              │          │
│  │        │)      │            │              │          │
├─┼────┼────┼──────┼───────┼─────┤
│7 │100 年1 │中山道  │新竹市東區公│00000000000000│6,600元   │
│  │月31日  │        │道五路二段46├───────┼─────┤
│  │        │        │9 號        │00000000000000│42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7,24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4,400元   │
├─┼────┼────┼──────┼───────┼─────┤
│8 │100 年1 │大海亭咖│新竹市○○街│00000000000000│525元     │
│  │月18日  │哩廚房  │36號        │              │          │
├─┼────┼────┼──────┼───────┼─────┤
│9 │100 年1 │小黑的店│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2,295元   │
│  │月29日  │        │49號        │              │          │
│  │        │        │            │              │          │
├─┼────┼────┼──────┼───────┼─────┤
│10│100 年1 │食髓知味│新竹市○○街│00000000000000│1,410元   │
│  │月19日  │        │18巷8 號    │              │          │
├─┼────┼────┼──────┼───────┼─────┤
│11│100 年1 │強強滾  │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10,044元  │
│  │月31日  │        │一段381 號  ├───────┼─────┤
│  │        │        │            │00000000000000│6,38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11,479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1,1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6,14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1,76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5,250元   │
├─┼────┼────┼──────┼───────┼─────┤
│12│100 年1 │湘逢飲食│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5,800元   │
│  │月22日  │店      │二段609 號  ├───────┼─────┤
│  │        │        │            │00000000000000│5,8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5,800元   │
├─┼────┼────┼──────┼───────┼─────┤
│13│100 年1 │金旺來小│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1,740元   │
│  │月29日  │吃店    │73號        │              │          │
│  │        │        │            │              │          │
├─┼────┼────┼──────┼───────┼─────┤
│14│99年11月│騎樣子卡│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6,930元   │
│  │30日    │啦OK    │一段531 巷58├───────┼─────┤
│  │        │        │號          │00000000000000│630元     │
├─┼────┼────┼──────┼───────┼─────┤
│15│100 年1 │星泰泰式│新竹市○○路│00000000000000│1,385元   │
│  │月29日  │料理    │67號1 樓    │              │          │
│  │        │        │            │              │          │
├─┴────┴────┴──────┼───────┼─────┤
│                                    │總計          │131,79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6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