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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1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1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7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雖預見一般人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往往在於收取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其因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下同)3 萬元無力償還,遂應地下錢莊之要求,於民國96年5月3日前往位於新竹市○○路196號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下稱上海銀行)開戶申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96年5月4日在位於新竹市○道○路上之愛買商場前交付上開上海銀行(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另贅載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臺灣郵政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等)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等物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供抵償債務之用。

二、嗣該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與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一)由該名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於96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乙○○所使用之電話門號,佯稱其先前於96年3月21日購物匯款金額140元之帳戶有問題,要她操作自動櫃員機把錢轉回來,致乙○○誤信為真,而依該名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4,438元及1萬2,034元(合計1萬6,472元)已轉入丙○○上開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

(二)由該名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於同日下午3 時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佯稱其先前之網路購物匯款誤按到分期付款鍵,要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款,以免其帳戶被扣款,致甲○○誤信為真,而依該名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之指示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前往臺北市○○○路○ 段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2 萬2,122元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已轉入丙○○上開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

(三)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同日下午4時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匯款轉帳錯誤,要她至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轉帳錯誤之款項,致丁○○誤信為真,而依該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之指示前往臺南縣歸仁鄉○○路○ 段歸仁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5,989 元已轉入丙○○上開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

(四)由該名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於同日下午5 時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陳彥汝所使用之電話門號,佯稱其先前之購物匯款有問題,要他操作自動櫃員機修改匯款方式,致陳彥汝誤信為真,而依該名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之指示於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2萬3,232元於同日下午5時37分許已轉入丙○○上開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

(五)嗣經乙○○、甲○○、丁○○及陳彥汝分別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

四、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其稱:伊因積欠地下錢莊3萬元借款,遂應地下錢莊之要求,於96年5月3日前往位於新竹市○○路196號之上海銀行開戶申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年5月4日在位於新竹市○道○路上之愛買商場前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等物品予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供抵償債務之用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79號偵查卷第5至8、50至52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00960005027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第1至4頁)。又被告丙○○雖於偵查中辯稱伊於96年5月6日已將上開帳戶辦理電話掛失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51頁),並有上海銀行96年9月19日上新業字第0960000123號函覆說明被告丙○○確曾於96年5、6月以電話辦理帳戶掛失等情(見本院卷第8頁),堪信被告丙○○所辯稱伊已將上開帳戶辦理電話掛失一節,確有其事,惟查本案證人乙○○、甲○○、丁○○及陳彥汝等人轉帳時間均係於96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7分之期間,此有渠等之證述、郵局帳戶交易記錄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資料(詳見下列所述)及被告丙○○上開帳戶交易記錄臨時對帳單(依該臨時對帳單所載,證人乙○○、甲○○、丁○○及陳彥汝等人之交易日期雖均記載為96年5月7月,惟此係因96年5月5日為星期六,係例假日,非銀行之營業日,故依國內銀行之慣例,交易日期應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即星期一,即96年5月7日,有本院96年9月14日之公務電話記錄表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頁)等資料可資佐證,況依上開上海銀行函中所附之存款事故查詢資料所示,被告丙○○係於96年5月5日晚間10時28分許辦理印鑑遺失事宜,而該帳戶已於同日晚間7時27分許列為警示帳戶(見本院卷第9頁),是證人乙○○、甲○○、丁○○及陳彥汝等人既先因受詐騙而均於96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7分止之期間,將渠等帳戶內之存款轉至被告丙○○上開帳戶內,且被告丙○○之帳戶亦自同日晚間7時27分許列為警示帳戶,從而被告丙○○縱嗣後於同日晚間10時28分許以電話辦理掛失,仍無法依此而免除其因提供帳戶供人詐欺取財所應負之罪責。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她於96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接獲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她所使用之電話,告知其先前於96年3月21日所匯款金額140元之帳戶有問題,要她操作自動櫃員機把錢轉回來,致她誤信為真,而依該名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4,438元及1萬2,034元(合計1萬6,472元)已轉入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2、13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他於96年5月5日下午3時許,接獲1名自稱「陳小姐」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他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告知其先前之網路購物匯款誤按到分期付款鍵,要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款,以免其帳戶被扣款,致他誤信為真,而依該名自稱「陳小姐」之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前往臺北市○○○路○段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2萬2,122元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已轉入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21、22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她於96年5月5日下午4時許,接獲不詳人士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她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告知其先前網路購物匯款轉帳錯誤,要她至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轉帳錯誤之款項,致她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前往臺南縣歸仁鄉○○路○段之歸仁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5,989元已轉入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39、40頁)。

(五)證人即被害人陳彥汝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她於96年5月5日下午5時許,在位於南投縣水里鄉○○村○○街1巷42之3號住處內上網購物時,接獲1名自稱「李先生」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至她所使用之電話,告知其購物之匯款有問題,要她修改匯款方式,致她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現其所有帳戶內之存款2萬3,232元已轉入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始察覺受騙等語(見上開刑案偵查卷宗影卷第8、9頁)。

(六)上海銀行96年5月16日上新業字第0960000067號函中所附之被告丙○○開戶資料暨臨時對帳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等資料(見上開偵查卷第31至33、47頁)。

(七)證人甲○○、丁○○等人所提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資料(見上開偵查卷第25、38頁)。

(八)證人陳彥汝所提之郵局帳戶交易記錄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見上開刑案偵查卷宗影卷第10至12頁)。

(九)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等(見上開偵查卷第9至11、14至16頁)。

(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等(見上開偵查卷第19、20、24、26至28頁)。

(十一)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等(見上開偵查卷第37、41至45頁)。

(十二)綜上,被告丙○○所為供述與事實大致相符,應可採信,本件被告丙○○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按前開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與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成年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網路購物匯款之帳戶、操作方式錯誤及資料外洩等詐騙方式,先後引誘證人乙○○、甲○○、丁○○及陳彥汝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6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同日下午3時55分許、同日下午4時許及同日下午5時37分許,各轉出渠等帳戶內之存款合計1萬6,472元、2萬2,122元、5,989元及2萬3,232元至被告丙○○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是核該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成年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該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成年人所為之4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又該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成年人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丙○○基於幫助前述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成年人向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所有之前述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等物品提供予該等人供渠等共同詐財之用,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丙○○前無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徵素行尚佳,被告丙○○得以知悉所提供之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帳戶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兼考量被告丙○○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11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