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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46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94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

第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家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捐款國庫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吳家慶前為址設新竹縣關西鎮東光里4鄰16張111號之OK便利超商加盟店員工,負責在上班期間內管理店內商品與結帳等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吳家慶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民國99年11月20日起至100 年1 月4 日止其任職期間內,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時間,藉業務上保管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款項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吳家慶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內,接續將附表二所示其所管領陳列在上開店內而為葉意文所有之商品【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7,185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食用完畢;另吳家慶基於毀損之犯意,於任職期間內之某不詳時日,僅因冰箱聲音太吵,便將冷藏食物之冰箱電源拔除,造成店內如附表三所示之食物損壞(價值合計約23,180元),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葉意文(所涉損壞器物罪嫌部分,業經葉意文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另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946 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嗣經葉意文發覺店內商品及現金短少,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葉意文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附記事項:查被告吳家慶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且其犯後與告訴人葉意文達成和解,並業已當庭給付告訴人葉意文57,865元,告訴人葉意文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吳家慶(見本院卷第19、20頁含背面、23、24頁),另被告吳家慶願捐款國庫50,000元,顯見被告吳家慶犯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悔悟,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將捐款國庫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吳家慶應向國庫捐款,以啟被告吳家慶之自新。而上開捐款國庫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吳家慶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侵占日期    │侵占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1  │99年11月20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下櫃保險箱之機會,將該保險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2,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 2  │99年11月25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8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 │壹日。                          │
    │    │            │己,挪為己用。                        │                                │
    ├──┼──────┼───────────────────┼────────────────┤
    │ 3  │99年11月27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2,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 4  │99年11月30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5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 │壹日。                          │
    │    │            │己,挪為己用。                        │                                │
    ├──┼──────┼───────────────────┼────────────────┤
    │ 5  │99年12月3日 │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藉業務上向客人收取商品價金之機會,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所收取之現金2,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 │壹日。                          │
    │    │            │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嗣並接續藉業務上│                                │
    │    │            │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內現金│                                │
    │    │            │5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挪 │                                │
    │    │            │為己用。                              │                                │
    ├──┼──────┼───────────────────┼────────────────┤
    │ 6  │99年12月5日 │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5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 │壹日。                          │
    │    │            │己,挪為己用。                        │                                │
    ├──┼──────┼───────────────────┼────────────────┤
    │ 7  │99年12月9日 │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1,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 8  │99年12月10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下櫃保險箱之機會,將該保險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5,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 9  │99年12月12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8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 │壹日。                          │
    │    │            │己,挪為己用。                        │                                │
    ├──┼──────┼───────────────────┼────────────────┤
    │10  │99年12月19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3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 │壹日。                          │
    │    │            │己,挪為己用。                        │                                │
    ├──┼──────┼───────────────────┼────────────────┤
    │11  │99年12月22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2,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12  │99年12月26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1,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13  │99年12月28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向客人收取商品價金之機會,將所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取之現金3, 000 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 │壹日。                          │
    │    │            │侵占入己,挪為己用。                  │                                │
    ├──┼──────┼───────────────────┼────────────────┤
    │14  │99年12月29日│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2,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15  │100年1月1日 │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4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 │壹日。                          │
    │    │            │己,挪為己用。                        │                                │
    ├──┼──────┼───────────────────┼────────────────┤
    │16  │100年1月2日 │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1,8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17  │100年1月4日 │吳家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            │業務上保管超商收銀機之機會,將該收銀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內現金2,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壹日。                          │
    │    │            │入己,挪為己用。                      │                                │
    └──┴──────┴───────────────────┴────────────────┘
附表二
    ┌──┬──────┬──────────┬────────┬────────────────┐
    │編號│侵占日期    │侵占商品及價值      │侵占數量及價值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                                │
    ├──┼──────┼──────────┼────────┼────────────────┤
    │ 18 │於99年11月20│熱狗(每支約22元)  │123支(價值約2,7│吳家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刑陸月│
    │    │日起至100 年│                    │06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1月4日止任職│                    │                │壹日。                          │
    │    │期間內      │                    │                │                                │
    │    │            │                    │                │                                │
    │    │            ├──────────┼────────┤                                │
    │    │            │龍蝦丸(每支約15元)│31支(價值約465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米血糕(每支約10元)│27支(價值約270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豬肉丸子(每支約10元│38支(價值約380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黃金竹輪(每支約12元│39支(價值約468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章魚燒(每支價值約15│51支(價值約765 │                                │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大花枝丸(每支約15元│33支(價值約495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梨山高麗菜捲(每支約│8支(價值約160元│                                │
    │    │            │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甜玉米(每支價值約12│18支(價值約216 │                                │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黃金豆腐(每支約10元│3支(價值約3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帶捲(每支約10 元 │8支(價值約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白玉蘿蔔(每支約10元│12支(價值約120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黑輪(每支約10元)  │74支(價值約740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醬燒雞肉丸(每支約10│29支(價值約290 │                                │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毀損日期    │毀損商品及價值      │毀損數量及價值      │總計                        │
    │    │            │                    │                    │                            │
    │    │            │                    │                    │                            │
    ├──┼──────┼──────────┼──────────┼──────────────┤
    │ 1  │於99年11月20│雅方麻油雞隨意杯(每│1支(價值約58元)   │23,180元                    │
    │    │日起至100 年│杯約58元)          │                    │                            │
    │    │1月4日止任職├──────────┼──────────┤                            │
    │    │期間內之不詳│什錦炒麵(每杯約28元│3杯(價值約84元)   │                            │
    │    │期日        │)                  │                    │                            │
    │    │            ├──────────┼──────────┤                            │
    │    │            │桂冠開水冰塊(每包約│20包(價值約440元) │                            │
    │    │            │22元)              │                    │                            │
    │    │            ├──────────┼──────────┤                            │
    │    │            │阿奇儂紅豆燕麥薏仁(│30支(價值約600元) │                            │
    │    │            │每支約20元)        │                    │                            │
    │    │            ├──────────┼──────────┤                            │
    │    │            │阿奇儂哈密瓜雪糕(每│30支(價值約600元) │                            │
    │    │            │支約20元)          │                    │                            │
    │    │            ├──────────┼──────────┤                            │
    │    │            │草莓曠世奇派(每支價│30支(價值約900元) │                            │
    │    │            │值約30元)          │                    │                            │
    │    │            ├──────────┼──────────┤                            │
    │    │            │瑞穗鮮奶雪糕(每支約│210支(價值約5,25 0 │                            │
    │    │            │25元)              │元)                │                            │
    │    │            ├──────────┼──────────┤                            │
    │    │            │瑞穗巧克力雪糕(每支│20支(價值約500元) │                            │
    │    │            │約25元)            │                    │                            │
    │    │            ├──────────┼──────────┤                            │
    │    │            │冰戀草莓雪糕(每支價│50支(價值約1,000 元│                            │
    │    │            │值約20元)          │)                  │                            │
    │    │            ├──────────┼──────────┤                            │
    │    │            │冰戀巧克力雪糕(每支│40支(價值約800元) │                            │
    │    │            │約20元)            │                    │                            │
    │    │            ├──────────┼──────────┤                            │
    │    │            │卡布奇諾曠世奇派(每│50支(價值約1,500元 │                            │
    │    │            │支約30元)          │)                  │                            │
    │    │            ├──────────┼──────────┤                            │
    │    │            │雅方花生雪糕(每支約│20支(價值約300元) │                            │
    │    │            │15元)              │                    │                            │
    │    │            ├──────────┼──────────┤                            │
    │    │            │雅方草莓雪糕(每支約│15支(價值約225元) │                            │
    │    │            │15元)              │                    │                            │
    │    │            ├──────────┼──────────┤                            │
    │    │            │鳳梨冰棒(每盒約160 │15盒(價值約2,400 元│                            │
    │    │            │元)                │)                  │                            │
    │    │            ├──────────┼──────────┤                            │
    │    │            │桂冠大肉包(每個約20│38個(價值約760元) │                            │
    │    │            │元)                │                    │                            │
    │    │            ├──────────┼──────────┤                            │
    │    │            │大甲王記雙寶全雞(每│1盒(價值約399元)  │                            │
    │    │            │盒約399元)         │                    │                            │
    │    │            ├──────────┼──────────┤                            │
    │    │            │Pizza歡樂組(每盒約 │2盒(價值約918元)  │                            │
    │    │            │459元)             │                    │                            │
    │    │            ├──────────┼──────────┤                            │
    │    │            │Pasta歡樂組(每盒約 │3盒(價值約1,377元)│                            │
    │    │            │459元)             │                    │                            │
    │    │            ├──────────┼──────────┤                            │
    │    │            │一品照燒豬肋排(每盒│1盒(價值約699元)  │                            │
    │    │            │約69 9元)          │                    │                            │
    │    │            ├──────────┼──────────┤                            │
    │    │            │紹興御品蝦(每盒約  │1盒(價值約399元)  │                            │
    │    │            │399元)             │                    │                            │
    │    │            ├──────────┼──────────┤                            │
    │    │            │川辣子麻辣臭臭鍋(每│1盒(價值約499元)  │                            │
    │    │            │盒約499元)         │                    │                            │
    │    │            ├──────────┼──────────┤                            │
    │    │            │鮑貝上湯佛跳牆(每盒│1盒(價值約1,399 元 │                            │
    │    │            │約1,399元)         │)                  │                            │
    │    │            ├──────────┼──────────┤                            │
    │    │            │古早味鹹蛋糕(每盒約│2盒(價值約378元)  │                            │
    │    │            │189元)             │                    │                            │
    │    │            ├──────────┼──────────┤                            │
    │    │            │蒙古大汗回香鍋(每盒│1盒(價值約499元)  │                            │
    │    │            │約499元)           │                    │                            │
    │    │            ├──────────┼──────────┤                            │
    │    │            │紫金桂圓糕(每盒約29│3盒(價值約897元)  │                            │
    │    │            │9元)               │                    │                            │
    │    │            ├──────────┼──────────┤                            │
    │    │            │冰藻銀耳蓮子湯(每盒│1盒(價值約299元)  │                            │
    │    │            │約29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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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4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