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97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704號、第8836)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書記官 劉依緹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蔡俊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俊彥明知其無支付能力及支付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蔡政安等人。嗣廖哲建、蔡皓倫、張建柱、葉紀良、張主怡發覺受騙報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附表編號1 至4 、6 、8 、11之犯罪事實,而蔡俊彥經警查獲後,即在未有職司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其附表編號5 、7 、9 、10之詐欺取財犯行前,向員警自首,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案經蔡政安、廖哲建、温東陞、蔡皓倫、朱世安、張建柱、葉紀良、黃宥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表: ┌──┬──────┬─────┬────┬───┬──────────────────┐ │編號│主文及宣告刑│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詐取財物 │ ├──┼──────┼─────┼────┼───┼──────────────────┤ │ 1. │蔡俊彥犯詐欺│於99年1月 │新竹市北│蔡政安│撥打公用電話予蔡政安任職位於新竹市東│ │ │取財罪,處有│19日中午12│區○○路│ │區○○路265號之「呀米韓式燒肉火鍋蓋 │ │ │期徒刑叁月,│時許 │便利商店│ │飯」,向蔡政安佯稱欲訂購14盒便當(總│ │ │如易科罰金,│ │ │ │計共966元),另需兌換現金2,000元零錢│ │ │以新臺幣壹仟│ │ │ │,要求蔡政安提供面額100元紙鈔20張云 │ │ │元折算壹日。│ │ │ │云,致蔡政安陷於錯誤,依指定將餐點及│ │ │ │ │ │ │現金2,000元送往新竹市○區○○路35號 │ │ │ │ │ │ │交與蔡俊彥收取走其中6盒便當(價值414│ │ │ │ │ │ │元)及現金後,復依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 │ │ │ │ │ │「金剛電子遊藝場」請領款項,惟請領無│ │ │ │ │ │ │著,被告計詐得2,414元。 │ ├──┼──────┼─────┼────┼───┼──────────────────┤ │ 2. │蔡俊彥犯詐欺│99年7月8日│新竹市北│廖哲建│撥打公用電話予廖哲建所經營位於新竹市│ │ │取財罪,處有│下午4時30 │區○○路│ │北區○○街82號之「高招餐飲店」,向廖│ │ │期徒刑叁月,│分許 │萊爾富便│ │哲建佯稱係「金剛電子遊藝場」負責人,│ │ │如易科罰金,│ │利商店 │ │欲訂購價值約1,000元之便當,另需兌換 │ │ │以新臺幣壹仟│ │ │ │現金1,500元零錢,要求廖哲建提供面額 │ │ │元折算壹日。│ │ │ │100元紙鈔云云,致廖哲建陷於錯誤,依 │ │ │ │ │ │ │指定將餐點及現金1,500元送往新竹市北 │ │ │ │ │ │ │區○○路○段173號交與蔡俊彥收取走其中│ │ │ │ │ │ │部分餐點(價值約410元)及現金,復依 │ │ │ │ │ │ │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金剛電子遊藝場」│ │ │ │ │ │ │請領款項,惟請領無著,被告計詐得 │ │ │ │ │ │ │1,910元。 │ ├──┼──────┼─────┼────┼───┼──────────────────┤ │ 3. │蔡俊彥犯詐欺│99年7月17 │新竹市體│温東陞│撥打公用電話予温東陞所經營位於新竹市│ │ │取財罪,處有│日上午10時│育館門口│ │東區○○路273號之「大東北韭菜盒子」 │ │ │期徒刑叁月,│30分許 │ │ │,佯稱欲訂購26個韭菜盒子(總計共780 │ │ │如易科罰金,│ │ │ │元),另需兌換現金1,500元零錢,要求 │ │ │以新臺幣壹仟│ │ │ │温東陞提供面額100元紙鈔云云,致温東 │ │ │元折算壹日。│ │ │ │陞陷於錯誤,依指定將餐點及現金1,500 │ │ │ │ │ │ │元送往新竹市○區○○街某處交與蔡俊彥│ │ │ │ │ │ │收取其中10個韭菜盒子(價值300元)及 │ │ │ │ │ │ │現金後,復依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 │ │ │ │ │ │竹市○○路與食品路口之「史努比電子遊│ │ │ │ │ │ │藝場」請領款項,惟請領無著,被告計詐│ │ │ │ │ │ │得1,800元。 │ ├──┼──────┼─────┼────┼───┼──────────────────┤ │ 4. │蔡俊彥犯詐欺│99年8月11 │新竹市香│蔡皓倫│撥打公用電話予蔡皓倫任職位於新竹市香│ │ │取財罪,處有│日下午1時 │山區大庄│ │山區○○路59號之「香味王快餐店」,佯│ │ │期徒刑叁月,│許 │路便利商│ │稱欲訂購15盒便當(總計共1,050元), │ │ │如易科罰金,│ │店 │ │另需兌換現金1,500元零錢,要求蔡皓倫 │ │ │以新臺幣壹仟│ │ │ │提供面額100元紙鈔云云,致蔡皓倫陷於 │ │ │元折算壹日。│ │ │ │錯誤,依指定先將餐點及現金1,500元送 │ │ │ │ │ │ │往新竹市香山區○○○路7號交與蔡俊彥 │ │ │ │ │ │ │收取其中5盒便當(價值350元)及現金後│ │ │ │ │ │ │,復依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竹市中│ │ │ │ │ │ │華路4段之「長榮傢俱」請領款項,惟請 │ │ │ │ │ │ │領無著,被告計詐得1,850元。 │ ├──┼──────┼─────┼────┼───┼──────────────────┤ │ 5. │蔡俊彥犯詐欺│100年6月12│新竹市北│朱世安│撥打公用電話予朱世安任職位於新竹市北│ │ │取財罪,處有│日晚間8時 │區○○路│ │區○○路348號之「八方雲集鍋貼水餃專 │ │ │期徒刑貳月,│許 │漁市場停│ │賣店」,佯稱欲訂購10盒鍋貼及10份酸辣│ │ │如易科罰金,│ │車場對面│ │湯(總計共750元),另需兌換現金2,000│ │ │以新臺幣壹仟│ │統一超級│ │元零錢,要求朱世安提供面額100元紙鈔 │ │ │元折算壹日。│ │商店 │ │云云,致朱世安陷於錯誤,依指定先將餐│ │ │ │ │ │ │點及現金2,000元送往新竹市○區○○路 │ │ │ │ │ │ │漁市場停車場對面統一超級商店巷口旁交│ │ │ │ │ │ │與蔡俊彥收取其中4份鍋貼、酸辣湯(價 │ │ │ │ │ │ │值300元)及現金後,復依指示將其餘餐 │ │ │ │ │ │ │點送至「金馬獎電子遊藝場」請領款項,│ │ │ │ │ │ │惟請領無著,被告計詐得2,300元。 │ ├──┼──────┼─────┼────┼───┼──────────────────┤ │ 6. │蔡俊彥犯詐欺│100年6月22│新竹市西│張建柱│撥打公用電話予張建柱所經營位於新竹市│ │ │取財罪,處有│日下午5時 │大路與民│ │西大路543號之「超吉飯桶」,佯稱欲訂 │ │ │期徒刑叁月,│許 │富街口便│ │購13盒便當(總計共975元),另需兌換 │ │ │如易科罰金,│ │利商店 │ │現金1,500元零錢,要求張建柱提供面額 │ │ │以新臺幣壹仟│ │ │ │100元紙鈔15張云云,致張建柱陷於錯誤 │ │ │元折算壹日。│ │ │ │,依指定先將餐點及現金1,500元送往新 │ │ │ │ │ │ │竹市○區○○街101號1樓交與蔡俊彥收取│ │ │ │ │ │ │其中5盒便當(價值375元)及現金後,復│ │ │ │ │ │ │依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竹市○○路│ │ │ │ │ │ │之「獅子王電子遊戲場」請領款項,惟請│ │ │ │ │ │ │領無著,被告計詐得1,875元。 │ ├──┼──────┼─────┼────┼───┼──────────────────┤ │ 7. │蔡俊彥犯詐欺│100年7月初│新竹市北│廖淑真│撥打公用電話予廖淑真所經營位於新竹市│ │ │取財罪,處有│某日晚間8 │區○○街│ │中正路250號之「中正羊肉」,佯稱欲訂 │ │ │期徒刑貳月,│時許 │便利商店│ │購價值約1,050元之餐點,另需兌換現金 │ │ │如易科罰金,│ │ │ │1,000元零錢,要求廖淑真提供面額100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紙鈔云云,致廖淑真陷於錯誤,依指定│ │ │元折算壹日。│ │ │ │先將餐點及現金1,000元送往新竹市北區 │ │ │ │ │ │ │民富街與城北街口某處交與蔡俊彥收取其│ │ │ │ │ │ │中4個羊肉燴飯(價值280元)及現金後,│ │ │ │ │ │ │復依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竹市中山│ │ │ │ │ │ │路之「獅子王電子遊戲場」請領款項,惟│ │ │ │ │ │ │請領無著,被告計詐得1,280元。 │ ├──┼──────┼─────┼────┼───┼──────────────────┤ │ 8. │蔡俊彥犯詐欺│100年7月15│新竹市北│葉紀良│撥打公用電話予葉紀良所經營位於新竹市│ │ │取財罪,處有│日下午2時5│區○○街│ │北區○○街142號之「雙喜鐵板燒」,佯 │ │ │期徒刑叁月,│分許 │巷內土地│ │稱欲訂購11個便當(總計共560元),另 │ │ │如易科罰金,│ │公廟旁集│ │需兌換現金1,500元零錢,要求葉紀良提 │ │ │以新臺幣壹仟│ │會所 │ │供面額100元紙鈔云云,致葉紀良陷於錯 │ │ │元折算壹日。│ │ │ │誤,依指定先將餐點及現金1,500元送往 │ │ │ │ │ │ │新竹市○○街91號交與蔡俊彥收取其中4 │ │ │ │ │ │ │盒便當(價值320元)及現金後,復依指 │ │ │ │ │ │ │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竹市○○路○段3│ │ │ │ │ │ │號之「金剛電子遊藝場」請領款項,惟請│ │ │ │ │ │ │領無著,被告計詐得1,820元。 │ ├──┼──────┼─────┼────┼───┼──────────────────┤ │ 9. │蔡俊彥犯詐欺│100年7月中│新竹市北│林勁良│撥打公用電話予林勁良所經營位於新竹市│ │ │取財罪,處有│某日下午3 │區○○路│ │北區○○路639號之「留香亭包子饅頭專 │ │ │期徒刑貳月,│時許 │便利商店│ │賣店」,佯稱欲訂購價值約700元之包子 │ │ │如易科罰金,│ │ │ │,另需兌換現金1,500元零錢,要求林勁 │ │ │以新臺幣壹仟│ │ │ │良提供面額100元紙鈔云云,致林勁良陷 │ │ │元折算壹日。│ │ │ │於錯誤,依指定先將餐點及現金1,500元 │ │ │ │ │ │ │送往新竹市○區○○街66號交與蔡俊彥收│ │ │ │ │ │ │取價值約300元之包子及現金後,復依指 │ │ │ │ │ │ │示將其餘餐點送至「獅子王遊樂場」請領│ │ │ │ │ │ │款項,惟請領無著,被告計詐得1,800 元│ │ │ │ │ │ │。 │ ├──┼──────┼─────┼────┼───┼──────────────────┤ │ 10.│蔡俊彥犯詐欺│100年7月底│新竹市北│黃宥禎│撥打公用電話予黃宥禎任職位於新竹市北│ │ │取財罪,處有│某日下午1 │區○○路│ │區○○路356號之「竹野燒肉飯」,佯稱 │ │ │期徒刑貳月,│時許 │2段156號│ │欲訂購6盒便當(總計共390元),另需兌│ │ │如易科罰金,│ │便利商店│ │換現金1,000元零錢,要求黃宥禎提供面 │ │ │以新臺幣壹仟│ │ │ │額100元紙鈔云云,致黃宥禎陷於錯誤, │ │ │元折算壹日。│ │ │ │依指示先將餐點及現金1,500元送往新竹 │ │ │ │ │ │ │市○區○○路2段156號交與蔡俊彥收取其│ │ │ │ │ │ │中4盒便當(價值260元)及現金後,復依│ │ │ │ │ │ │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竹市○○路之│ │ │ │ │ │ │「風城電子遊藝場」請領款項,惟請領無│ │ │ │ │ │ │著,被告計詐得1,760元。 │ ├──┼──────┼─────┼────┼───┼──────────────────┤ │ 11.│蔡俊彥犯詐欺│100年7月27│新竹市建│張主怡│撥打公用電話予張主怡所經營位於之「陳│ │ │取財罪,處有│日下午1時 │功一路56│ │記港式燒臘店」,向張主怡佯稱係「史努│ │ │期徒刑叁月,│許 │號 │ │比電子遊藝場」員工,欲訂購10盒便當(│ │ │如易科罰金,│ │ │ │總計共800元),另需兌換1,000元零錢,│ │ │以新臺幣壹仟│ │ │ │要求張主怡提供面額100元紙鈔10張云云 │ │ │元折算壹日。│ │ │ │,致張主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餐點及現│ │ │ │ │ │ │金1,000元送往新竹市○○○路39號交與 │ │ │ │ │ │ │蔡俊彥收取其中4盒便當(價值320元)及│ │ │ │ │ │ │現金,復依指示將其餘餐點送至位於新竹│ │ │ │ │ │ │市○區○○路2段850號1樓之「史努比電 │ │ │ │ │ │ │子遊藝場」請領款項,惟請領無著,被告│ │ │ │ │ │ │計詐得1,3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