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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康寧
指定辯護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4198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馬康寧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馬康寧依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其身分證件及印章等資料而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遂行不法意圖,用以掩飾犯罪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不確定故意,知其並未實際出資,且無財力向他人購買公司股權,仍於民國95年4 月7 日前某日,以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將其身份證等雙證件資料提供傅棟埕(所涉犯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偵辦),同意自95年4 月7 日起擔任址設於新竹市○○○○○路37號(原設於新竹縣橫山鄉○○村○○街67巷59號)畣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畣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由傅棟埕委託不知情之代辦業者廖日隆持上開馬康寧交付之證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新竹市政府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竹東分處申辦畣富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及換領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使用,馬康寧即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後並分別為如下所示之犯行:

1、馬康寧、傅棟埕及附表一所示之虛設行號負責人或承辦業務會計人員間共同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罪意思聯絡,由傅棟埕自95年6月間起至96年4月24日前之某日止,明知畣富公司並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虛設行號進貨之事實,仍從如附表一所示之虛設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28紙,銷售金額共計8,277萬2,941元,充當畣富公司進項原始憑證,並據憑編製畣富公司之會計憑證,再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憑證抵扣稅額413萬8,647元,以此規避稅捐機關勾稽查緝,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2、馬康寧與傅棟埕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虛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復於95年6 月間起至96年6 月間,明知畣富公司未有實際銷貨之事實,仍接續以畣富公司之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製共90紙(起訴書誤載為88紙),銷售金額共1 億2,545 萬2,710 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2,533 萬5,698 元),稅額合計627 萬2,638 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等19家營業人,繼由附表二編號2 至19號所示仕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87紙,銷售額合計1 億2,227 萬5,994 元,稅額合計611萬3,802 元,供作其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營業稅共計358 萬零7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99年1 月1 日公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8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馬康寧如犯罪事實一、(一)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時間係從95年6 月至96年4 月24日前,其行為末日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另關於犯罪事實一、(二)之犯行,終了之日期係於96年6 月間。是以被告馬康寧該部分犯行,因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均係在96年4 月25日以後,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參照),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畣富公司取得異常進項發票之來源:┌──┬──────────────┬─────┬──────┬────────┬─────────┐│編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 1 │燿能股份有限公司 │95.10 │ 1 │183,400 │9,170 │├──┼──────────────┼─────┼──────┼────────┼─────────┤│ 2 │柏聯開發建設有限供司 │95.06 │ 1 │700,000 │35,000 │├──┼──────────────┼─────┼──────┼────────┼─────────┤│ 3 │益超工程有限公司 │95.10 │ 8 │5,837,667 │291,883 │├──┼──────────────┼─────┼──────┼────────┼─────────┤│ 4 │鑫瑞豐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95.06 │ 1 │2,600,000 │130,000 │├──┼──────────────┼─────┼──────┼────────┼─────────┤│ 5 │雄義企業有限公司 │95.12 │ 4 │8,503,874 │425,194 │├──┼──────────────┼─────┼──────┼────────┼─────────┤│ 6 │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5.06 │ 4 │2,627,000 │131,350 │├──┼──────────────┼─────┼──────┼────────┼─────────┤│ 7 │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95.10 │ 1 │75,800 │3,790 ││ │誤載為朝紅企業有限公司) │ │ │ │ │├──┼──────────────┼─────┼──────┼────────┼─────────┤│ 8 │臺灣群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96.04 │ 8 │62,245,200 │3,112,260 │├──┴──────────────┼─────┼──────┼────────┼─────────┤│合 計 │ │ 28 │82,772,941 │4,138,647 │└─────────────────┴─────┴──────┴────────┴─────────┘附表二:畣富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對象┌─┬────┬───┬─┬──────┬─────┬───────────────┬──────┐│編│公司名稱│開立發│發│銷售額(元)│營業稅額(│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營業狀況 ││號│ │票期間│票│ │元) │ │ ││ │ │ │張│ │ ├──┬──────┬─────┤ ││ │ │ │數│ │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 │ │ │ │ │ │ │ │ │├─┼────┼───┼─┼──────┼─────┼──┼──────┼─────┼──────┤│ 1│合盛事業│96.3~│ 2│ 2,847,960 │142,398 │0 │ 0 │0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96.4 │ │ │ │ │ │ │ │├─┼────┼───┼─┼──────┼─────┼──┼──────┼─────┼──────┤│ 2│仕宏世宗│96.3~ │ 3│ 3,941,000 │197,050 │3 │ 3,941,000 │197,050 │虛設行號 ││ │國際事業│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雅恒實業│96.5~ │ 8│ 11,207,480│560,375 │8 │ 11,207,480│560,375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96.6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4│融新有限│96.3~│ 5│ 26,338,200│1,316,916 │5 │ 26,338,200│1,316,910 │虛設行號 ││ │公司 │96.4 │ │ │ │ │ │ │ │├─┼────┼───┼─┼──────┼─────┼──┼──────┼─────┼──────┤│ 5│凱亮紙業│96.3~│ 1│ 19,893,700│994,685 │11 │ 19,893,700│994,685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96.6 │ │ │ │ │ │ │ │├─┼────┼───┼─┼──────┼─────┼──┼──────┼─────┼──────┤│ 6│懋暘興業│96.5~│ 4│ 1,878,517 │93,927 │4 │ 1,878,517 │93,927 │違欠暫緩註銷││ │有限公司│96.5 │ │ │ │ │ │ │ │├─┼────┼───┼─┼──────┼─────┼──┼──────┼─────┼──────┤│ 7│鴻太興科│96.5~ │ 7│ 7,145,092 │357,254 │7 │ 7,145,092 │357,254 │虛設行號 ││ │技有限公│96.6 │ │ │ │ │ │ │ ││ │司 │ │ │ │ │ │ │ │ │├─┼────┼───┼─┼──────┼─────┼──┼──────┼─────┼──────┤│ 8│君芃企業│95.12 │ 2│ 7,100,000 │355,000 │2 │ 7,100,000 │355,000 │申請停業 ││ │有限公司│ │ │ │ │ │ │ │ │├─┼────┼───┼─┼──────┼─────┼──┼──────┼─────┼──────┤│ 9│萬瀚實業│95.5 │ 1│ 2,700,000 │135,000 │1 │ 2,700,000 │135,000 │虛設行號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10│瑞富綜合│95.5~│ 4│ 3,195,000 │159,750 │4 │ 3,195,000 │159,750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95.6 │ │ │ │ │ │ │ │├─┼────┼───┼─┼──────┼─────┼──┼──────┼─────┼──────┤│11│慶倫國際│95.10 │17│ 6,363,861 │318,194 │16 │ 6,035,105 │301,756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 │ │ │ │ │ │ │ │├─┼────┼───┼─┼──────┼─────┼──┼──────┼─────┼──────┤│12│威健企業│95.6 │ 1│ 3,900,000 │195,000 │1 │ 3,900,000 │195,000 │擅自歇業 ││ │有限公司│ │ │ │ │ │ │ │ │├─┼────┼───┼─┼──────┼─────┼──┼──────┼─────┼──────┤│13│凱耀國際│96.3~│ 5│ 7,737,500 │386,875 │5 │ 7,737,500 │386,875 │虛設行號 ││ │開發股份│96.4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駿悅電子│96.3~│ 2│ 6,962,000 │348,100 │2 │ 6,962,000 │348,100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96.4 │ │ │ │ │ │ │ ││ │ │ │ │ │ │ │ │ │ │├─┼────┼───┼─┼──────┼─────┼──┼──────┼─────┼──────┤│15│數位通影│96.3~│ 4│ 3,736,800 │186,840 │4 │ 3,736,800 │186,840 │虛設行號 ││ │音媒體行│96.4 │ │ │ │ │ │ │ ││ │銷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16│泊昀有限│96.5 │ 2│ 5,330,000 │266,500 │2 │ 5,330,000 │266,500 │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 │├─┼────┼───┼─┼──────┼─────┼──┼──────┼─────┼──────┤│17│弘懋企業│95.9~│ 6│ 500,000 │25,000 │61 │ 500,000 │25,000 │營業中 ││ │社 │95.12 │ │ │ │ │ │ │ │├─┼────┼───┼─┼──────┼─────┼──┼──────┼─────┼──────┤│18│良威機械│95.12 │ 4│ 1,000,000 │50,000 │4 │ 1,000,000 │50,000 │營業中 ││ │股份有限│ │ │ │ │ │ │ │ ││ │司 │ │ │ │ │ │ │ │ │├─┼────┼───┼─┼──────┼─────┼──┼──────┼─────┼──────┤│19│潤有實業│96.3~│ 2│ 3,675,600 │183,780 │2 │ 3,675,600 │183,780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96.4 │ │ │ │ │ │ │ │├─┼────┴───┼─┼──────┼─────┼──┼──────┼─────┼──────┤│總│ │90│ 125,425,710│6,272,638 │ 87 │ 122,275,994│6,113,802 │ ││計│ │ │ │ │ │ │ │ │├─┴────────┴─┴──────┴─────┴──┴──────┴─────┴──────┤│註記:畣富實業有限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之金額為363,927(非虛設行號部分之扣底稅額)-5,851(畣富公司 ││取得利達五金行及協群企業社之發票而已繳納之稅額)=358,076 │└────────────────────────────────────────────────┘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