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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00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400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昌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15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昌正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伍肆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伍肆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昌正前⑴於民國98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8年度苗簡字第9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又於99年1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9年度苗簡字第1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9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而於99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林昌正前①於88年4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6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4 月17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9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6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 個月以上,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7年3 月13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林昌正竟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⑴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100 年3 月25日凌晨1 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路某處購物中心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⑵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犯罪意思,於前開施用完第二級毒品後約1 個小時,在上開地點,以將海洛因粉末置入針筒內,再加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3 月25日凌晨2 時40分許,為警於新竹縣關西鎮○○路100 號前路旁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 包(送驗淨重0.1540公克,驗餘淨重0.1530公克)及注射針筒2 支,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依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00 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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