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金典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愛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金典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愛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曾國隆 被 告 李偉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66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