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18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玉全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周樑鐘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301號、99年度偵字第730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7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書記官 吳玉蘭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楊玉全、周樑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並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楊玉全為新竹市○○段415 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一,並為昌益事業群之創辦人,周樑鐘為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公司)之負責人,2 人均明知本案土地為複合商業區用地,不得做住宅使用,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本案土地為基地,由理銘公司興建「藝術名宮六十六期」一品大觀預售屋(下稱本案預售屋),並由昌益事業群下之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仲介公司)進行銷售事宜,自民國96年7 月間起在新竹市○○街設立接待中心,以供住宅使用為規劃、設計之樣品屋及預售屋廣告宣傳品等方式施用詐術,使李明珊、王凱蒂、徐哲祥、柯淩萍、李榮哲、陳淑琴、魏浩存、李怡慧、張惠津、張曉瑜、趙鴻毅、鄭淑萍、林秀萍、李瑞蘭、游善謙、曾佩玲、宋小敏、楊錚錚、鄭智庭、楊國維、柯崇文、蔡孟書、林蕙菁、李慧君、張曉瑜等人陷於錯誤,誤信廣告內容及樣品屋之示範,而認本案預售屋可供合法住宅使用,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與理銘公司、楊玉全簽訂預售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合稱本案買賣契約),並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房地價款,嗣李明珊等人自97年年底起陸續得知,依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本案土地為複合商業區用地,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始知受騙。 (二)案經李明珊、王凱蒂、徐哲祥、柯淩萍、李榮哲、陳淑琴、魏浩存、李怡慧、張惠津、張曉瑜、趙鴻毅、鄭淑萍、林秀萍、李瑞蘭、游善謙、曾佩玲、宋小敏、楊錚錚、鄭智庭、楊國維、柯崇文、蔡孟書、林蕙菁、李慧君、張曉瑜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附記事項: 被告楊玉全、周樑鐘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參,茲念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各宣告緩刑2 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楊玉全、周樑鐘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被告楊玉全、周樑鐘業於101 年2 月24日依同日協商程序筆錄各向公庫支付80萬元,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 張在卷(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81 號卷二第355 頁),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吳玉蘭 審判長法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買受人│房屋戶號│買受日期│房地總價款│已繳變更│已繳款項│ │號│ │ │ │(新臺幣)│工程款 │合計 │ ├─┼───┼────┼────┼─────┼────┼────┤ │ 1│李明珊│2E-07 │96.09.03│1242萬元 │ │211萬元 │ ├─┼───┼────┼────┼─────┼────┼────┤ │ 2│王凱蒂│2H-08 │96.09.03│982萬元 │ │194萬元 │ ├─┼───┼────┼────┼─────┼────┼────┤ │ 3│王凱蒂│2A-05 │96.09.03│1616萬元 │ │320萬元 │ │ │徐哲祥│ │ │ │ │ │ ├─┼───┼────┼────┼─────┼────┼────┤ │ 4│柯凌萍│1I-02 │96.09.03│848萬元 │ │145萬元 │ ├─┼───┼────┼────┼─────┼────┼────┤ │ 5│李榮哲│1M-05 │97.05.02│1066萬元 │ │181萬元 │ ├─┼───┼────┼────┼─────┼────┼────┤ │ 6│陳淑琴│1Q-12 │97.02.12│1295萬元 │ │1295萬元│ ├─┼───┼────┼────┼─────┼────┼────┤ │ 7│魏浩存│2C-11 │97.04.24│1489萬元 │ │1489萬元│ ├─┼───┼────┼────┼─────┼────┼────┤ │ 8│李怡慧│1E-13 │96.09.03│1235萬元 │ │1235萬元│ ├─┼───┼────┼────┼─────┼────┼────┤ │ 9│張惠津│1D-11 │97.01.22│1265萬元 │ │1265萬元│ ├─┼───┼────┼────┼─────┼────┼────┤ │10│趙鴻毅│1S-12 │96.09.03│960萬元 │ │960萬元 │ ├─┼───┼────┼────┼─────┼────┼────┤ │11│鄭淑萍│1R-07 │96.11.05│1489萬元 │ │1489萬元│ ├─┼───┼────┼────┼─────┼────┼────┤ │12│林秀萍│2K-05 │96.11.08│996萬元 │5170元 │196萬 │ │ │ │ │ │ │ │5170元 │ ├─┼───┼────┼────┼─────┼────┼────┤ │13│李瑞蘭│2G-04 │97.04.02│994萬元 │ │196萬元 │ ├─┼───┼────┼────┼─────┼────┼────┤ │14│曾佩玲│1R-09 │97.04.09│1504萬元 │ │298萬元 │ │ │游善謙│ │ │ │ │ │ ├─┼───┼────┼────┼─────┼────┼────┤ │15│宋小敏│1D-09 │96.12.31│1309萬元 │ │259萬元 │ ├─┼───┼────┼────┼─────┼────┼────┤ │16│楊錚錚│1S-07 │97.04.01│985萬元 │ │194萬元 │ ├─┼───┼────┼────┼─────┼────┼────┤ │17│鄭智庭│2B-08 │96.09.03│1556萬元 │5萬3802 │313萬 │ │ │ │ │ │ │元 │3802元 │ ├─┼───┼────┼────┼─────┼────┼────┤ │18│楊國維│2N-11 │96.09.06│1118萬元 │ │221萬元 │ ├─┼───┼────┼────┼─────┼────┼────┤ │19│柯崇文│1M-10 │97.04.14│1072萬元 │ │212萬元 │ ├─┼───┼────┼────┼─────┼────┼────┤ │20│蔡孟書│2M-05 │97.06.02│1076萬元 │3萬9162 │100萬 │ │ │ │ │ │ │元 │9162元 │ ├─┼───┼────┼────┼─────┼────┼────┤ │21│林蕙菁│2D-08 │97.01.07│1276萬元 │3萬9682 │255萬 │ │ │ │ │ │ │元 │9682元 │ ├─┼───┼────┼────┼─────┼────┼────┤ │22│李慧君│2Q-14 │97.04.18│1306萬元 │8萬8952 │266萬 │ │ │ │ │ │ │元 │8952元 │ ├─┼───┼────┼────┼─────┼────┼────┤ │23│張曉瑜│2S-08 │97.04.10│963萬元 │ │963萬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