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0號
- 原告
- 詹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高自強
- 被告
- 新竹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簡清文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竹交簡字第6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0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竹交簡字第6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