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美貞、陳朝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黃美貞 被 告 陳朝明 號 被 告 鐵馬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朝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0 年度竹交簡字第64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