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能股)
- 被告
- 姜建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三、關於「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三、關於「 第47條第1項」之記載係贅載,揆之前開說明,爰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