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2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123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夢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夢婷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捌臺(含IC晶片捌片)、現金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攝影機壹組(含監視錄影主機壹臺、監視器鏡頭叁個)、機臺AB表拾玖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王夢婷明知黃慧君(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所經營,址位於新竹市○區○○路1 段388 號1 樓之「北極星便利商店」(聲請書誤載為北極星電子遊戲場)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詎其竟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1 萬6,000 元之代價受僱於黃慧君,並自斯時起與黃慧君共同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供不特定人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反覆、單一的犯罪意思聯絡,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8 臺,而由王夢婷擔任櫃檯人員,從事兌換硬幣、開洗分及結算賭金等工作。上開機臺之玩法係將10元硬幣投入機具換取分數,由該不特定人以分數選擇倍率押注,若押中可贏得相當比例之分數,再於洗分時由王夢婷兌換與分數同額現金;若未押中,則押注分數消失,賭金歸店家所有,而以此方式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100 年1 月25日晚上10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便利商店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賭博性電子遊戲機8 臺(含IC晶片8 片)及賭資現金1 萬8,664 元、攝影機1 組(含監視錄影主機1 臺、監視器鏡頭3 個)及機臺AB表19張(聲請書漏載攝影機1 組及機臺AB表19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王夢婷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吳欣達製作之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收據各1 紙。 (三)機臺AB表(即帳冊)19張及現場查獲照片11張。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謂電子遊戲場業,依該條例第3 條規定,係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僅須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以營利者,即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指之電子遊戲場業,其規模如何則非所問,再者,依該條例第16條之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如違反該條規定,依第28條規定處行為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故在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以營利者,仍屬由該條例規範之範疇,益徵該條例所指之電子遊戲場業並不專以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為限,在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場所,附帶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者,仍屬該條例第3 條所指之「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5條之規定,仍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又按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2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王夢婷受僱於共犯黃慧君之北極星便利商店,並於該便利商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臺供不特定人把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論罪: 1、被告王夢婷所為,係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及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2、共同正犯:被告王夢婷與共犯黃慧君2 人間,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非法營業及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3、想像競合犯:核本件被告係基於1 個犯罪決意,擺設賭博性電玩與賭客對賭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條例之非法營業行為及賭博之行為,著手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營業罪處斷。4、包括一罪:又被告王夢婷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是在同一便利商店內,擺放相同之電子遊戲機具,其於該營業點之持續營業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電動玩具業,本質上即含有反覆為之特質,於行為概念上,屬於集合犯,故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論以包括的單純一罪。 (三)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王夢婷無視法令之禁止,未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擅自與共犯黃慧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且有礙於維護社會安寧之維護,兼衡被告並非主要之經營者,及擺放電子遊戲機臺之數量、營業期間,以及被告犯罪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王夢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本院認被告經此次偵查、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更何況,對被告施以上開主文所示之短期自由刑,倘被告無資力可易科罰金時,或因故無法易服社會勞動,則入監執行將有將有可能產生諸多流弊:對於初犯者,若任意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又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將受到重大損失,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再者犯罪者被釋放時,社會復歸時往往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其再犯之原因;且執行機構設施、人力有限,難以對受刑人全面達到教化之效果,若輕易對本案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亦即本性善良者,若僅係偶然犯罪或過失犯罪,即受到短期自由刑之拘禁,則成為毫無變通地均送到龍蛇雜處之監所服刑,反而會使其學習犯罪不良習性及其他犯罪技巧,使該偶然犯罪或過失犯罪者下次再犯罪。因此似此短期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提高,社會將付出更大成本,故本院同時基於以上短期自由刑缺失之考量,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觀後效,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3、從刑(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8 臺(含IC晶片8 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機臺內現金共1 萬8,664 元,係在賭檯處之財物,已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又攝影機1 組(含監視錄影主機1 臺及監視器鏡頭3 個)、機臺AB表19張,亦為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266 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思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於北極星便利商店內擺設之電子遊戲機臺名稱 ┌──────────────────────────┐│賽狗、麻將、金歡禧、超級賓果霸、小瑪莉、野蠻遊戲、EZ││TOUCH 、金鐘五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