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婕明知BABYHOME網站(網址為http://www.babyhome.com.tw)親子討論區閒聊專區內,對暱稱「江母鴨的娘」之BABYHOME網站會員所張貼、標題為「還有沒有人記得那個懷孕8- 9個離婚的媽咪?!(她寫了一篇第三者自殺的事)~我」之文章所為回應之BABYHOME網站會員,均知悉該文章及相關回應中所稱之「死男人」、「那男的」,即為在雅虎奇摩開設個人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skydiazo-5268l )之黃天鵬,竟基於公然侮辱人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98年6 月8 日凌晨1 時54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街37號2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至該可供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上開BABYHOME網站閒聊專區,以「* 子奇VS婕兒* 」之暱稱,公開張貼「沒擔當又滿嘴謊話的男人」之侮辱性文字;復於同日上午10時38分許,張貼「希望那個爛男人和歪嘴女不要對號入座來告我呀! 」一詞其中「爛男人」之侮辱性文字公然侮辱黃天鵬,足以貶損黃天鵬之社會評價。。二、案經黃天鵬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徐婕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在該閒聊專區內有張貼回應文等情,然置辯稱:伊沒有侮辱告訴人黃天鵬的意思云云(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184號偵查卷第240 頁),然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黃天鵬98年6 月11日刑事告訴狀暨所附網頁資料之指述,暱稱「* 子奇VS婕兒* 」之人確於98年6 月8 日凌晨1 時54分許及於上午10時38分許有發表「沒擔當又滿嘴謊話的男人」、「希望那個爛男人和歪嘴女不要對號入座來告我呀! 」一詞其中「爛男人」之侮辱性文字(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184號偵查卷第7 、11、10 9、111 頁)此外,另有99年3 月24日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會員個人登錄及IP資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184號偵查卷第147 、152 頁),足證暱稱「* 子奇VS婕兒* 」之人確為被告徐婕。 (二)被告徐婕雖以伊沒有侮辱告訴人黃天鵬的意思等詞置辯,然在上揭閒聊專區公然張貼「沒擔當又滿嘴謊話的男人」、「爛男人」等文字,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已屬侮辱性之言語,又在被告徐婕張貼上開留言前,已有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幸福的豬媽」及「惜福」等BABYHOME網站會員,於回應文章中張貼告訴人黃天鵬於雅虎奇摩個人部落格之個人資料網頁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yJrZ7mBGw7lQ4vEE_i45Q--/profile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184號偵查卷第92、104 頁),另有暱稱「江母鴨的娘」、「毒蠍子ㄟ某」、「拒當黃臉婆」、「sue 」、「綺綺& 綾綾ㄉ媽咪」、「橘子」、「謝媽咪」、「雙子星2 」、「晏蓁媽」、「Ca rol2 」、「嘉~~」、「豪麻麻」、「土雞仔貝ㄟ娘」、「綠茶媽媽」、「曾韻如[ 船長爸爸] 」、「阿珍」、「枸子」等BABYHOME網站會員,在回應文文章中提及曾連線至告訴人黃天鵬部落格觀看照片等情,堪認被告徐婕知悉上開文章及回應中,提及之男性即告訴人黃天鵬。故被告徐婕於其回應中雖未指明道姓,但已使任何瀏覽該閒聊專區的BABYHOME網站會員或其他網路使用者,亦可探知上開「沒擔當又滿嘴謊話的男人」、「爛男人」等用語所影射之人,即指告訴人黃天鵬無疑。 (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處罰「公然侮辱」之言論,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而上開聊天專區係任何人均可連線並觀覽之網路領域,屬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無疑。又所謂侮辱行為,係指一般人立於名譽權主體之立場,受到行為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價後,一般人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且侮辱罪,係指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而言,故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或嘲弄,使人難堪之行為。被告徐婕張貼之「沒擔當又滿嘴謊話的男人」、「希望那個爛男人和歪嘴女不要對號入座來告我呀! 」一詞其中「爛男人」之侮辱性文字均會使告訴人黃天鵬有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應無疑義。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徐婕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被告徐婕以公開張貼「沒擔當又滿嘴謊話的男人」、「希望那個爛男人和歪嘴女不要對號入座來告我呀! 」一詞其中「爛男人」之侮辱性文字侮辱告訴人黃天鵬,核其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犯行。 2、次按被告徐婕對告訴人黃天鵬所為之2 次公然侮辱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為已足,公訴人認被告徐婕所犯上開2 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徐婕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 份在卷可參,足徵其素行尚佳,惟被告徐婕因同情告訴人黃天鵬之原配偶之婚姻問題而對討論告訴人黃天鵬婚姻話題有感而發,在BABYHOME婚姻話題討論文章內張貼侮辱性文字之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黃天鵬之聲譽,未及注意告訴人黃天鵬之人格權益,然於網路討論區討論話題係科技社會之交流方式,難免生有貶損他人的言語、文字,縱發表意見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亦須注意、避免張貼粗鄙之留言,又被告徐婕犯後偵查時雖未能坦認犯行,但事後未在上開文章內張貼相類似之留言,顯見已有悔悟之心,又雙方調解程序未到庭,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且兼衡被告徐婕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42條之1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單位為新臺幣,數額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