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8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保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范保勳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范保勳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2 字之位置,原應置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前,而誤植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後,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