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泱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泱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泱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