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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賢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賢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及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施用第│有期徒│98年3月 │本院98年度│98年9月 │ │98年9月 ││一│一級毒│刑9月 │28日晚上│審訴字第64│11日 │ 均同左 │11日 ││ │品 │ │10時許 │5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98年3月 │本院98年度│98年9月 │ │98年9月 ││二│二級毒│刑7月 │28日晚上│審訴字第64│11日 │ 均同左 │11日 ││ │品 │ │10時許 │5號 │ │ │ │├─┼───┼───┼────┼─────┼────┼─────┼────┤│ │幫助詐│有期徒│98年3月 │桃園地院98│98年12月│ │99年5月 ││三│欺 │刑4月 │16日 │年度桃簡字│31日 │ 均同左 │10日 ││ │ │ │ │第3759號 │ │ │ │├─┼───┼───┼────┼─────┼────┼─────┼────┤│ │共同收│有期徒│98年8 月│本院99年度│99年7月 │ │99年8月 ││四│受贓物│刑4月 │間至同年│竹東簡字第│27 日 │ 均同左 │23日 ││ │ │ │8 月23日│145號 │ │ │ ││ │ │ │13時前某│ │ │ │ ││ │ │ │日 │ │ │ │ │└─┴───┴───┴────┴─────┴────┴─────┴────┘註:編號一、二曾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645 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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