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東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東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東霖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53 號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823 號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