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敬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敬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敬財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敬財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 、6 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722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附表編號8 、9 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