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美盈蔡川富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永鴻
指定辯護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永鴻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永鴻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訊問被告及經調查證據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雖業於100年6月22日審結,並於同年7月12日宣判,然為確保第二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