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1號
101年度訴字第46號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家緯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袁從楨律師
- 被告
- 廖軍富
- 指定辯護人
- 曾俊龍律師
- 被告
- 李旻羲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詩文律師
- 被告
- 關大烈
- 選任辯護人
- 魏翠亭律師
- 被告
- 彭穎豐
- 選任辯護人
-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彭穎豐之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許麗美律師」應更正為「許麗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彭穎豐之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許麗美律師」,顯係「許麗美律師」之誤寫,此有刑事委任書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11號卷一第158頁),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