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介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介恭 選任辯護人 葉天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李介恭業於民國100 年4 月2 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100 年4 月22日竹縣豐戶字第1000000708號函暨檢附被告李介恭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二第56~59頁),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惠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8789號被 告 李介恭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路1 段201巷10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介恭因長期失業,缺錢花用,且雖患有情感性精神病,惟於實施下述行為時,尚有辨別事理之能力,精神與智識狀況正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黃色護背板遮蔽其所有車號JR7—861號重型機車之車牌躲避查緝後,騎乘該機車於民國99年11月10日20時20分許,前往李姿慧所經營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路○段112之「億萬來彩券行」前,停好該機 車後,進入店內,對李姿慧佯稱:買刮刮樂每樣10張,其趕時間等語,待李姿慧取下附表所示刮刮樂彩券後,向李介恭稱:「1萬2」,李介恭並無回應,李姿慧再向李介恭稱:「1萬2」時,李介恭竟趁李姿慧不注意之際,以雙手強奪李姿慧手上之上開刮刮樂彩券,得手後,向李姿慧稱:「我沒錢」等語,即奪門逃逸,李姿慧為取回彩券乃在後追趕,惟李介恭於斯時已跨上該未熄火之重機車,李姿慧以雙手自後方抓住李介恭之右手臂及其背部衣服,然李介恭為脫免逮捕,竟猛力催動該機車油門,致該機車往前衝時將李姿慧拖行達數公尺,致令李姿慧難以抗拒,李介恭續騎機車往前衝,不慎撞及前方一部車號不詳轎車,而使遭拖行之李姿慧左小腿遭該機車撞及受有輕微擦傷及瘀腫之傷害,李介恭復下車,對李姿慧稱:「你抓我也沒有用,我有精神病」等語,並將強奪而得之上開刮刮樂惡意撒落在地,李姿慧見狀則急忙撿拾彩券時,復看到李介恭在瞄其機車之鑰匙,李姿慧立即將該機車鑰匙取下,李介恭竟作勢要毆打李姿慧,李姿慧因此緊張大聲喊:「搶劫」等語,適有附近鄰人鄭振炘聽聞呼救聲後趕到現場,即以其雙手拉住李介恭之手阻止李介恭毆打李姿慧,李姿慧並於撿拾地上刮刮樂完成後進入店內將刮刮樂放好,再走出店外,此時李介恭已逃逸至該彩券行對面街上,鄭振炘為阻止李介恭逃逸乃與李介恭產生拉扯,李介恭竟以右手揮打鄭振炘臉部5、6拳,致鄭振炘嘴角內部受有破皮挫傷之傷害,旋李姿慧之父李進來返回,李姿慧復向李進來稱:李介恭搶奪刮刮樂之事,李進來亦上前攔阻李介恭,李介恭竟徒手揮打李進來左臉頰一下,致李進來臉頰受有紅腫之傷害,為警據報即時查獲,並當場逮捕李介恭。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李介恭於警詢及偵查中│其有於上揭時地搶奪被害人李姿│ │ │不利於己之供述。 │慧上開刮刮樂彩券、騎乘機車拖│ │ │ │行被害人李姿慧及毆打李姿慧、│ │ │ │鄭振炘及李進來之事實。 │ │ │ │ │ ├──┼────────────┼──────────────┤ │ 2 │⑴證人李姿慧、鄭振炘及李│全部犯罪事實。 │ │ │ 進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 述; │ │ │ │⑵被害人李姿慧指認被告照│ │ │ │ 片3張,被害人李姿慧、 │ │ │ │ 鄭振炘及李進來之傷勢照│ │ │ │ 片5張。 │ │ ├──┼────────────┼──────────────┤ │ 3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佐證被告有實施上開準強盜犯行│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及本件查獲之經過。 │ │ │ 品目錄表各1份; │ │ │ │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 │ │ │⑶刑案蒐證照片13張; │ │ │ │⑷警員劉家慶製作之職務報│ │ │ │ 告1份。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檢 察 官 陳 榮 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曾 國 書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附表: ┌──────────┬────────┬──────┐│ 彩券種類 │ 單位 │ 數量 │├──────────┼────────┼──────┤│快刮$1000刮刮樂 │ 張 │ 10 │├──────────┼────────┼──────┤│招財貓刮刮樂 │ 張 │ 10 │├──────────┼────────┼──────┤│金包銀刮刮樂 │ 張 │ 10 │├──────────┼────────┼──────┤│金雞母刮刮樂 │ 張 │ 10 │├──────────┼────────┼──────┤│超速777刮刮樂 │ 張 │ 10 │├──────────┼────────┼──────┤│黃金傳奇刮刮樂 │ 張 │ 10 │├──────────┼────────┼──────┤│瘋狂888刮刮樂 │ 張 │ 10 │├──────────┼────────┼──────┤│淘金熱刮刮樂 │ 張 │ 10 │├──────────┼────────┼──────┤│麻將刮刮樂 │ 張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