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馮俊郎、王子謙、蔡欣怡
- 法定代理人鄭雅心
- 原告大順壓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錦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 告 大順壓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心 被 告 張錦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欣怡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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