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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育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06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育相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黃育相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12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路○○○道○○○○○○○○○○○路000 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無障礙物、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等情狀,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擦撞同向右前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范玉麗而肇事,致范玉麗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腳跟骨骨折及雙膝擦傷之傷害。詎黃育相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范玉麗受傷,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非但未下車救助范玉麗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反而駕車逃離現場。嗣經路人何堉緯記下黃育相所駕之車輛部分車號、顏色及廠牌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范玉麗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黃育相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及過失傷害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黃育相於警局詢問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2 至5 頁、第45至48 頁、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20至2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范玉麗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6 至7 頁、第45至48頁、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20至21頁)。

三、證人何堉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8 至9 頁、偵查卷第47頁)。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圖各1 份、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張、車輛詳細資料1 紙、現場及蒐證照片16張。(見偵查卷第11至14頁、第19至30 頁) 。

五、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見偵查卷第10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被告黃育相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二)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 罪間,行為各別、罪名互殊,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擦撞告訴人范玉麗致其受傷,且於駕車肇事後,未採取即時之救護作為,卻逃離現場,罔顧受傷者生命、身體安全之情節,本不可輕饒,然考量其有和解意願,惜因與告訴人所認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民事和解,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以及被告犯後於偵審期間尚能坦白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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