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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銘勇吳靜怡邱忠義

原告
王上豪
兼法定代理人
楊莉萍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許美麗律師
被告
明觀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璧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訴第8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27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戴永炫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王上豪、楊莉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而被告戴永炫既為明觀玻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則被告明觀玻璃有限公司與被告戴永炫,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依法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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