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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銘勇李毓華邱忠義

原告
蔣新福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魏秀惠
被告
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碧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魏秀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103 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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