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94 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94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碧環

      趙守庸

      賴玉綺

      孟竹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611 號、第115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曾碧環與告訴人趙守庸為夫妻關係,告訴人賴玉綺與被告孟竹成為夫妻關係,被告曾碧環及孟竹成均明知2 人均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下午6 時許,在被告孟竹成所承租位於新竹新北區○○路○ 段406 巷6 號3 樓35室住處,為性交之行為,嗣經告訴人賴玉綺詢問被告孟竹成、告訴人趙守庸詢問被告曾碧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曾碧環及孟竹成均涉有刑法第239 條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被告兼告訴人曾碧環於100 年10月24日下午7 時5 分許,因欲與證人孟竹成談判,至證人孟竹成位於新竹市○區○○街311 巷36弄47號住處門口,見被告兼告訴人賴玉綺上前阻擋,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徒手拍打及踹擊證人孟竹成上開住處大門,造成大門紗門滾輪出軌後(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未經被告賴玉綺、證人孟竹成之同意,進入證人孟竹成上址住處並與被告賴玉綺發生口角,被告賴玉綺及曾碧環均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相互毆打,造成被告曾碧環受有右上臂挫傷、腹壁挫傷、右上臂表淺磨損或擦傷等傷害。被告曾碧環不干被打,即以行動電話通知其夫即被告趙守庸到場,被告趙守庸於同日下午7 時15分許至證人孟竹成上址住處,見被告曾碧環遭被告賴玉綺毆打,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被告賴玉綺之頭髮使其撞擊門邊牆壁,致被告賴玉綺受有頭部、右上肢、左小腿多處挫傷及瘀傷、左上肢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曾碧環涉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被告賴玉綺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被告趙守庸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等語。

(三)被告賴玉綺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年月25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告訴人趙守庸位於新竹市○區○○路118 巷52號住處外叫喊稱:「你老婆連住旅館都可以付錢,還買東西送人家」、「你老婆拿錢去貼男人」、「你老婆買了很多找西你知道嗎」、「你老婆穿什麼內褲什麼內衣我都清楚了」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趙守庸之名譽,因認被告賴玉綺涉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上開公訴意旨略以欄(一)告訴人賴玉綺告訴被告曾碧環相姦案件及告訴人趙守庸告訴被告孟竹成相姦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曾碧環、孟竹成均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之相姦罪,依刑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需告訴乃論。茲被告曾碧環、孟竹成所涉相姦罪嫌,業經告訴人賴玉綺、趙守庸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

(二)上開公訴意旨略以欄(二)告訴人賴玉綺告訴被告曾碧環侵入住宅案件,告訴人賴玉綺告訴被告曾碧環、趙守庸傷害案件,告訴人曾碧環告訴被告賴玉綺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曾碧環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認被告趙守庸、賴玉綺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曾碧環所涉侵入住宅及傷害罪嫌,業經告訴人賴玉綺撤回告訴;被告趙守庸所涉傷害罪嫌,業經賴玉綺撤回告訴;被告賴玉綺所涉傷害罪嫌,業經曾碧環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26頁)。

(三)上開公訴意旨略以欄(三)告訴人趙守庸告訴被告賴玉綺誹謗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賴玉綺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賴玉綺所涉誹謗罪嫌,業經趙守庸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

(四)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94 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