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范玉昭
被告
羅正東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217號、101年度偵字第7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羅正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光碟拾壹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正東自民國99年9月24日起,於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緯公司)設在新竹市○○路○段200號NOVA商場2樓212櫃位擔任業務人員,負責電腦週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等業務,為該公司法人之受雇人。羅正東明知「MS Windows 7專業版」、「MS Office 2007」(內含「MS Excel2007」、「MS Outlook 2007」、「MS PowerPoint 2007」、「MS Word 2007」)、「MS Office 2003」、「MSWindows XP」等各種版本之電腦軟體,均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之約定,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且上開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詎羅正東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任職丞緯公司期間,利用個人電腦暨光碟燒錄機等設備,將「MS Windows XP」、「MS Windows 7」、「MS Office 2003」等電腦程式著作分別燒錄至空白光碟片11片而重製之。

(二)羅正東另為促銷電腦,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99年12月11日,於微軟公司在臺灣之市場調查員馬小華(以黃維義名義購買)至丞緯公司在臺北市世貿展覽館所設之參展櫃位向羅正東洽商購買電腦硬體後,羅正東旋擅自將未經授權之「MS Windows 7專業版」、「MS Office2007」電腦程式軟體灌錄於該台電腦硬碟內,隨同其所出售之個人電腦硬體附送於馬小華,以此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2、於100年3月21日,於微軟公司在臺灣之市場調查員吳政雄(以林志雄名義購買)至丞緯公司上開NOVA商場2樓212櫃位向羅正東洽商購買電腦硬體後,羅正東旋擅自將未經授權之「MS Windows 7專業版」、「MS Office 2007」電腦程式軟體灌錄於該台電腦硬碟內,隨同其所出售之個人電腦硬體附送於吳政雄,以此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3、於100年3月24日,於郭重延至丞緯公司上開NOVA商場2樓212櫃位向羅正東洽商購買電腦硬體後,羅正東旋擅自將未經授權之「MS Office 2003」電腦程式軟體灌錄於該台電腦硬碟內,隨同其所出售之個人電腦硬體附送於郭重延,以此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4、於100年3月27日,於尹翔至丞緯公司上開NOVA商場2樓212櫃位向羅正東洽商購買電腦硬體後,羅正東旋擅自將未經授權之「MS Office 2003」電腦程式軟體灌錄於該台電腦硬碟內,隨同其所出售之個人電腦硬體附送於尹翔,以此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三)嗣於100年4月7日下午2時26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丞緯公司上開NOVA商場2樓212櫃位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內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前開電腦程式軟體之燒錄光碟11片、筆記型電腦3台(含微軟公司之市場調查員馬小華、吳政雄所購得之2台電腦)、硬碟5個、Windows XP專業版入門指南2本等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微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8條、第101條,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除上開事實二(一)所指之11片光碟外, 其餘扣案之12片光碟、筆記型電腦3臺、硬碟5個及微軟入門指南書籍2本等物,均非供違反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2 項所用之物,爰就此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