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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智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邱忠義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彥期律師
被告
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范玉昭
被告
羅正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上午11時00分許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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