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許會之姓名「許會潀」應更正為「許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因中文輸入法電腦程式有誤,致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