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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劉民信 49歲民.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劉民信因犯殺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確定,而所犯殺人罪之犯行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係對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著有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上開所犯之殺人罪,業經其於96年間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裁定准許,減為有期徒刑20年,禠奪公權10年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紀錄表誤載為12年)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係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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