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政男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因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4 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故本院認被告之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1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