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壽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94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壽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壽華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51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於97年3 月20日罰金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以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罰金60,000元。 (二)詎陳壽華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仍於100 年10月12日晚上5 時許至同日晚上9 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悅建設之工地內,飲用米酒加咖啡約2 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H5X-898 號重型機車(所有人為鴻隆企業社),欲返回新竹市○區○○路1 段89號81號之住處,嗣於同日晚間9 時5 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與文興路口前,陳壽華因酒後意識模糊,注意力、反應力及操控能力均明顯降低情形下,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經警攔檢,並於同日晚間9 時9 分許對吳德軍施以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0.67毫克,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查被告陳壽華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於100 年11月8 日修正,於同年11月30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2 日施行生效,修正前僅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一項犯罪態樣規定,且其法定刑原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雖原第一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維持不變,但法定刑變更為「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且修正後另增定第2 項增加「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態樣,此次修法涉及刑度變更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件被告陳壽華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並未肇至他人重傷或死亡之結果,其犯行則無修正後增定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然被告本件其犯行,若適用舊法,刑度則為有期徒刑1 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若適用新法,刑度為有期徒刑2 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陳壽華,是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陳壽華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 條之3 予以論處。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