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09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黎泰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851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而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黎泰緯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黎泰緯前曾⑴於民國97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7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09 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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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