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進德
詹峯旻
田力安
張幸涵
陳日慶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948號、101 年度偵字第886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進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5 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詹峯旻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 、3-1 、4 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5 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田力安、陳日慶均犯賭博罪,分別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幸涵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 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累犯部分:
1、黃進德前曾於民國98年12月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於99年6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詹峯旻前於94年間,因重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而於96年8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詹峯旻不知悔改,竟基於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99年5 月間某日,乘葉冠廷需錢孔急之際,借款新臺幣(下同)4 萬元予葉冠廷,並約定月息20分(相當於週年利率240 %);嗣於同年6 月下旬,葉冠廷因無力償還上開借款,又向詹峯旻借款5 萬元,詹峯旻承接上開重利犯意,接續借款5 萬元予葉冠廷,亦約定月息20分(相當於週年利率240 %),並由葉冠廷簽立3 張面額10萬元之本票予詹峯旻作為擔保,迄100 年6 月間,葉冠廷償還本息共36萬元,詹峯旻始返還葉冠廷所簽立之上開本票3 張。
(三)黃進德、詹峯旻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99年3 月間起至100 年8 月9 日止,由黃進德出資,詹峯旻在其所經營址設新竹市○○路000 巷0號「P5 PUB」及新竹市○○路000 號「宏星租賃公司」等處,經營「天下運動網」(網址為ts8888.net)、「總動員運動網」(網址為779.swq256.com),提供帳號、密碼供予張幸涵、田力安、陳日慶及其他不特定賭客。張幸涵、田力安及陳日慶等3 人則分別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多次連線上網至「天下運動網」、「總動員運動網」內,與詹峯旻對賭。其等賭博方式略為:以臺灣及各國職業棒球或球類運動為賭博標的,並以前揭運動賽事結果開出賭盤,由賭客選擇當日賽事後,即押注該賽事中係由哪一支比賽隊伍勝出,待比賽勝負決定,賭客如猜對勝出隊伍,則以網站出示之讓分盤及賠率計算彩金,彩金由黃進德及詹峯旻依出資比例支付,而賭客輸者則如數交付其下注之賭金給詹峯旻,詹峯旻再依出資比例支付賭金予黃進德,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下注、賭博財物,而從中牟取利益。嗣於100年8 月10日經新竹憲兵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所示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憲兵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44 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66 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4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執行搜索地點│扣案物 │應沒收物 │ │ │、受搜索人 │ │ │ ├──┼──────┼─────────┼─────────┤ │1 │新竹市經國路│電腦主機1 部、電腦│電腦主機1 部、電腦│ │ │2 段160 號2 │螢幕1 部、職棒簽賭│螢幕1 部、職棒簽賭│ │ │樓203 室。詹│帳單4 張、于中涵及│帳單4 張。 │ │ │峯旻。 │林汶蒨活期儲蓄存摺│ │ │ │ │各1 本。 │ │ ├──┼──────┼─────────┼─────────┤ │2 │新竹市和平路│鋁製球棒9 支、木棒│鋁製球棒9 支、木棒│ │ │211 號。詹峯│5 支、莊世璋汽車駕│5 支、支票本票影本│ │ │旻。 │照1 張、葉冠廷健保│6 張、匯款單影本1 │ │ │ │卡1 張、李雅君機車│張、帳冊40張、印章│ │ │ │行照1 張、支票本票│7 枚、汽車新領牌登│ │ │ │影本6 張、匯款單影│記書3 張、商業本票│ │ │ │本1 張、帳冊40張、│1 本、渣打銀行存摺│ │ │ │印章7 枚、汽車新領│3 本、空白本票1 張│ │ │ │牌登記書3 張、匯款│、空白借款暨店面經│ │ │ │委託書3 張、曾文奎│營權讓渡書1 張、空│ │ │ │切結書1 張、商業本│白讓渡證書1 張、空│ │ │ │票1 本、渣打銀行存│白「P5 PUB」帳單1 │ │ │ │摺3 本、賴虹源資料│張。 │ │ │ │1 份、劉安金資料1 │ │ │ │ │份、林家榆證件影本│ │ │ │ │1 張、林家榆汽機車│ │ │ │ │行照2 張、李雅君國│ │ │ │ │民身分證1 張、葉冠│ │ │ │ │廷國民身分證1 張、│ │ │ │ │陳政隆資料1 份、陳│ │ │ │ │立汯在職證明1 張、│ │ │ │ │空白本票1 張、空白│ │ │ │ │借款暨店面經營權讓│ │ │ │ │渡書1 張、空白讓渡│ │ │ │ │證書1 張、空白「P5│ │ │ │ │PUB 」帳單1 張。 │ │ ├──┼──────┼─────────┼─────────┤ │3 │新竹市竹光路│職棒簽賭帳冊1 份、│職棒簽賭帳冊1 份。│ │ │「黃金釣蝦場│空白商業本票1 本、│ │ │ │」旁詹峯旻駕│本票面額9 萬元2 張│ │ │ │駛之銀色喜美│、本票面額1 萬 │ │ │ │轎車內。詹峯│5,000 元1 張、本票│ │ ├──┤旻。 │面額5 萬元1 張、本├─────────┤ │3-1 │ │票面額22萬元1 張、│空白商業本票1 本、│ │ │ │本票面額80萬元1 張│空白本票1 份。 │ │ │ │、皇億當鋪空白切結│ │ │ │ │書1 份、空白本票1 │ │ │ │ │份、開山刀2 支。 │ │ ├──┼──────┼─────────┼─────────┤ │4 │新竹市民生路│借款人信封袋(本票│借款人信封袋(本票│ │ │298 號(新竹│資料,大)13份、借│資料,大)13份、借│ │ │一信,地下1 │款人信封袋(本票資│款人信封袋(本票資│ │ │樓1869號保險│料,小)96份。 │料,小)96份。 │ │ │箱)。詹峯旻│ │ │ │ │。 │ │ │ ├──┼──────┼─────────┼─────────┤ │5 │新竹市中山路│SIM 卡(IEMI: │SIM 卡(IEMI: │ │ │640 巷600 號│Z00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 │ │。黃進德。 │1 張 。 │1 張 。 │ ├──┼──────┼─────────┼─────────┤ │6 │新竹市東大路│筆記型電腦(華碩牌│筆記型電腦(華碩牌│ │ │、中央路路口│)1 台、棒球棍2 支│)1 台、棒球棍2 支│ │ │張幸涵駕駛之│、電擊棒1 支。 │、電擊棒1 支。 │ │ │0037-N2自用│ │ │ │ │小客車內。張│ │ │ │ │幸涵。 │ │ │ └──┴──────┴─────────┴─────────┘